欢迎访问365彩票官方正版下载_365bet体育开户网址_office365人工客服电话政府门户网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部门子站 > 审计局 > 部门文件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9-12-24 来源: 作者: 字体[大 中 小]
各建设单位:
为贯彻落实人大法工委《关于废止以审计结果为竣工结算依据》以及《政府投资条例》、《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厘清建设单位的管理责任和审计的监督责任,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要求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依据,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区分单位结算审核与审计机关投资审计的不同性质。“工程结算”是指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根据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办理工程价款清算的行为,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审计是对建设单位的行政监督行为。项目建设单位不能以政府投资审计代替工程结算审核。
二、加快完善项目合同。对强制规定招标文件、合同必须约定以国家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依据的情况,立即纠正到位,切实推动修订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