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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21-06-24 来源:区城管局 作者:盛迪豪 字体[大 中 小]
一、证明事项核查时间
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本局自作出行政决定起3个月内,由法制审批科室和各业务科室对申请人承诺的情况进行查询或核查。对同一申请人经过3次申请事项告知承诺制核查后,未发现不实承诺的,可免于核查,纳入事中事后监管范围,由大队加强日常监管工作。
二、证明事项核查标准
(一)申请人是否无不良信用记录或未曾作出虚假承诺。
(二)申请人是否符合证明事项相关条件要求。
(三)其他依法应当核查的内容。
三、证明事项核查方式
(一)线上核查。由法制审批科室通过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进行核查。
(二)线下核查。对于线上无法核查的证明事项,由各业务科室进行现场检查。
(三)监督核实。对实行告知承诺书公示制度的申请事项,综合办公室应将告知承诺书内容和政务服务决定在本区官网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对举报承诺书内容不实的,将核实情况通知大队,由督大队进行后续查处工作。
四、核查结果处置
发现申请人提供虚假承诺办理相关事项的,依法依规不予办理,已经办理的撤销行政决定,对该申请人办理审批申请事项不再适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并将核实情况通知大队。大队根据有关规定对申请人责令限期整改,符合法定行政处罚情形的给予行政处罚;作出行政处罚信息,7日内报法制审批股,于本区官网予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