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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7-08-18 来源: 作者: 字体[大 中 小]
为了加强安监局考勤管理,保障正常的工作秩序,促进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特制订本规定。
1、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编在职工作人员。综合部负责进行考勤、监督及检查。
2、考勤工作是保证正常工作秩序的基础,是考核、支付工资的重要依据。所有人员应自觉遵守考勤制度,按规定时间到岗和离岗,接受监督、服从管理。
3、夏季作息时间:上午上班时间08:30~12:00;下午上班时间14:30~18: 00;冬季作息时间:上午上班时间08:30~12:00;下午上班时间14:00~17: 30。法定休假时间参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执行,考勤周期为每月1日至月末最后一日。
4、所有人员须先到单位报到后,方能外出办理各项业务。特殊情况须经单位领导批准;不办理批准手续者,按迟到或旷工处理。
5、上班时间开始后 5分钟至 1小时内到岗者,按迟到论处;提前 30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早退论处。
6、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达3次者,按20元/次给予负激励,达 5次者,按50元/次给予负激励。
7、在工作时间因公事离开单位的,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否则按外出办私事处理,给予50元/次负激励。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旷工:
(1)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不到岗、擅自离岗的;
(2)假期已满,逾期未归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9、 迟到超过2小时不到4小时按旷工半天计算,迟到4小时以上,8小时以内的按旷工1天计算;
10、 旷工1日,停发旷工者当日全额工资的200%,并全额扣除当月岗位绩效工资;连续旷工4日,扣罚当月工资和各种福利。连续旷工达到5日、月累计旷工达到8日或年累计旷工达到15日,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11、因公出差,须事先填写出差登记表,经分管副主任同意,报主任批准。工作紧急无法事先履行手续者,须及时与单位领导电话沟通并获得批准后报综合部备案,出差结束后立即完善手续。
12、休事假、病假、婚假、丧假、孕产假、年休假等,需提前一天填写《请假单》,经分管副主任同意,报主任批准生效。如遇不可预测的紧急情况,由本人在早晨九点以前请示单位领导,如实说明原因,经分管副主任同意,报主任批准生效,否则按旷工处理。
13、病假累计超过三个(含三个)工作日者,必须取得区级以上医院开据的休假证明。
14、申请婚假、丧假、产假、计划生育假、年休假参照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15、当年未休年假者不得累计到第二年。
16、《请假单》是员工考勤的重要依据之一,使用时应认真规范填写,并由领导批准签字,不得代签,否则综合部有权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