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区直机关和市直驻区各部门:
根据区委《关于提名韦娜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株石委干〔2011〕30号)文件,区政府研究决定:
袁维同志任区粮食局局长、区商务局副局长(兼);
易建林同志任区商务局副局长(兼);
张扬定同志任区城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免去其区城乡建设局副局长职务;
易陈聪同志任区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李斌同志任区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黄红清同志任区绿化管理处主任;
黄勇军同志任区政务服务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
文俊同志任区电子政务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
罗俊同志任区卫生局副局长(兼),免去其区老龄办主任职务;
娄健同志任区老龄办主任;
杨长江同志任区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免去其区物价局副局长职务;
王秀莉同志任区物价局副局长职务(试用期一年);
江泓同志任区文化馆馆长、区文化体育局副局长(兼),免去其区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职务;
殷富强同志任区乡镇企业局局长,免去其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职务;
邓元满同志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免去其区司法局副局长职务;
周南萍同志任区招商局副局长;
孙道明同志任区人防办副主任(正科级);
贺涛同志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区政府办副主任(兼);
周彦岑同志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免去其区城市建设和管理委会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冯微同志任区“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免去其区重点工程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夏春来同志任区重点工程指挥部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钟江同志任区重点工程指挥部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刘兵同志任区普查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
艾立珠同志任区疾控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王勇同志任区城管大队大队长(试用期一年);
彭婵同志任区文物管理所所长(试用期一年);
林永雄同志任区投资项目服务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言畅同志任区农村工作局副局长(兼);
潘凯同志任区司法局副局长。
免去:
那伟同志区城乡建设局副局长职务;
苏志红同志区绿化管理处主任职务;
陈莎莎同志区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职务;
冯跃能同志区乡镇企业局局长职务;
李娜同志区招商局副局长职务;
言晓军同志区城管大队大队长(兼)职务;
何湘华同志区卫生局副局长职务;
朱晖同志区文化馆馆长、区文化体育局副局长(兼)职务;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