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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5彩票官方正版下载_365bet体育开户网址_office365人工客服电话关于公布社会组织专项行动违规问题投诉举报电话的公告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22-07-18 来源:365彩票官方正版下载_365bet体育开户网址_office365人工客服电话民政局 作者:365彩票官方正版下载_365bet体育开户网址_office365人工客服电话民政局 字体[ ]

        为进一步打击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和非法社会组织,维护合法社会组织发展环境和整体公信力,强化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特设立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和非法社会组织线索投诉举报电话,现将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一、受理方式

         

        (一)举报电话:0731-22232640(限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

         

        (二)信函邮寄地址:株洲市石峰响田东路268号政务大楼404办公室(邮编:412005)。

         

        (三)投诉举报反映问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一般应包括涉嫌违规的社会组织名称、发生时间、事实概况及相关证据材料、联系方式等,并对证据材料真实性负法律责任。提倡实名举报、书面举报,并提供举报人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对投诉举报者个人有关信息,将按照有关工作纪律严格保密,保护投诉举报者合法权益。

         

        二、受理范围

         

        全区社会组织存在以下违规情形的,均可进行投诉举报。

         

        (一)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专项行动

         

        整治重点:

         

        1)利用国家战略名义,在经济、文化、慈善等领域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

         

        2)冠以“中国”、“中华”、“国家”、“湖南”等字样,或打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下属机构等名义,进行骗钱敛财等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

         

        3)与合法登记的社会组织勾连开展活动,鱼目混珠的非法社会组织;

         

        4)开展伪健康类、伪国学类和神秘主义类活动,以及假借宗教旗号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

         

        (二)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

         

        社会团体设立的分支机构(包括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机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本次专项整治范围:

         

        1.已完成社会团体授权任务和宗旨使命的;

         

        2.超出社会团体章程规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

         

        3.另行制定章程的;

         

        4.名称或业务范围有相同相似的;

         

        5.未按照规定程序设立的;

         

        6.以“中心”、“联盟”、“研究会”、“促进会”、“研究院”等各类法人组织名称命名的;

         

        7.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湖南”等字样的;

         

        8.除代表机构外,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的;

         

        9.分支(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或者以学组、工作组、志愿服务队等名义变相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

         

        10.内部管理混乱影响正常运转的;

         

        11.拒不服从社会团体领导和管理的;

         

        12.连续两年及以上未开展活动的;

         

        13.与非法社会组织存在勾连的;

         

        14.未经社会团体授权或者批准,擅自发展会员、收取会费、接受捐赠、以社会团体名义开展活动的;

         

        15.财务收支未纳入社会团体统一账户管理的;

         

        16.开设独立银行账户的;

         

        17.单独制定会费标准的;

         

        18.通过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方式将分支(代表)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的;

         

        19.存在违规收费或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等情形的;

         

        20.未在年度检查中报告分支(代表)机构设立情况的;

         

        21.分支(代表)机构被撤销后,仍以分支(代表)机构或者社会团体名义开展活动的;

         

        22.违反其他管理规定的。

         

        (三)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专项清理整治行动

         

        整治重点:

         

        1.强制或变相强制入会并收取会费,强制会员单位参加各类会议、培训、考试、展览、评比评选、出国考察等各类收费活动;

         

        2.只收取会费不提供服务,或者对会费所包含的基本服务项目重复收取费用,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的;

         

        3.利用分支(代表)机构多头收取会费;

         

        4.采取“收费返成”等方式吸收会员、收取会费;

         

        5.会费标准超过 4 档,或同一会费档次再细分不同标准,或采用浮动性会费标准;

         

        6.会费标准未经 2/3 以上会员(代表)出席的会员(代表)大会并经出席会员(代表)1/2 以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7.利用法定职责或者行政机关委托、授权事项违规收费;

         

        8.通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费;

         

        9.通过职业资格认定违规收费;

         

        10.收取会费未开具社会团体会费票据,或者对会员、企业的捐赠费用开具会费票据的;

         

        11.强制市场主体提供赞助、捐赠、订购有关产品或刊物;

         

        12.违规设置分支(代表)机构、未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分支(代表)机构,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

         

        13.以担任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为名向会员收取除会费以外的其他费用;

         

        14.强制性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未按照规定程序制定或修改;

         

        15.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不合理;

         

        16.假借慈善、乡村振兴、扶贫、项目开发名义收取会员单位、企业费用用于从事非法集资、传销等活动;

         

        17.接受政府部门或其他单位委托举办展览、展销等活动收取费用明显偏高,出现费用大量节余;

         

        18.不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以及协会商会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性质、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依据等信息;

         

        19.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押金、捐赠、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

         

        20.其他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乱收费行为。

         

        (四)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监管专项行动

         

        1.监管对象。在各级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为法人类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包括个人、合伙类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已登记或认定为慈善组织的不纳入本次专项行动范围。

         

        2.监管任务:

         

        1)违反开办资金为捐助财产要求,违规向出资人等返还开办资金的;

         

        2)财务收支未全部纳入本组织法定账簿核算、将本组织财务收支与其他组织收支混管或者将以本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收入交由其他组织或个人收取的;

         

        3)使用其他组织或个人银行账户进行账务往来的;

         

        4)未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对投资收益进行核算的;

         

        5)支出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范围的;

         

        6)向出资人、举办者、捐赠人、理事、监事等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本组织财产的;

         

        7)通过虚增业务活动成本、虚假发放工作人员费用、专家费用等方式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本组织财产的;

         

        8)兼职理事、监事参加决策、监督等履职行为时以劳务费、专家费等方式领取报酬的;

         

        9)假借“公益”、“免费”等名义违规为企业或产品开展宣传、促销等活动的;

         

        10)将大额财产长期无偿交由或出借给其他组织、个人不收回的;

         

        11)与关联方发生交易时未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价格不公允,或者未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关系资金的;

         

        12)具有其他违反非营利属性要求的行为。

         

         

         

         

        株洲市石峰区民政局

         

        2022年7月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