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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5-07-26 来源: 作者: 字体[大 中 小]
一、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下列30个社会团体和19个民办非企业单位(见附件1)已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国家保护社会组织依照核准登记的章程开展活动,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凡未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组织均属非法组织,不得以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义开展活动,违者将依法予以处罚。
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社会组织每年应到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年检。自今年上半年开展2014年度社会组织年检工作以来,绝大多数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能够按规定到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年检,但至今仍有83个社会团体(撤销以下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xls见附件2)和24个民办非企业单位(见附件3)未参加2014年度年检,现将单位名单公布如下。
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决定对7个社会团体和3个民办非企业单位(见附件4)予以注销登记;对连续三年未参加年检的13个社会团体和8个民办非企业单位(见附件5)予以撤销登记。已被注销、撤销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再以其名义开展活动,其证书、印鉴一律作废。
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未参加年检的14个社会团体和23个民办非企业单位(见附件6)予以公示,请于2015年12月31日前来办理相关手续,否则将予以撤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