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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5-10-10 来源: 作者: 字体[大 中 小]
【受理条件】
一、申请成立社会团体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3、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4、有固定的住所。
5、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6、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开办活动资金3万元以上。
二、申请成立登记社会团体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成立登记的报告。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成立的文件。
3、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社会团体章程。
4、领取并填写秘书长以上的《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查盖章)。
5、领取并填写《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贴照片、身份证复印件、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查盖章)。
6、领取并填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社会团体内设机构备案表》、《社会团体印章备案表》、《社会团体账户备案表》、《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等。
三、社会团体申请办理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务范围、活动资金、业务主管单位等变更登记、需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加盖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社会团体申请报告。
2、加盖会章的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3、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变更的文件。
4、领取并填写《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5、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交登记管理机关,由登记管理机关重新制发新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如社会团体名称变更,需交回印章重新刻制。
四、社会团体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以下材料:
1、加盖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社会团体申请报告。
2、加盖会章的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3、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4、社会审计机构组成的清算组织起草的清算报告书。
5、由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组成的清算组织起草的清算报告书。
6、领取并填写《社会团体注销登记表》。
7、登记管理机关收回《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印章、票据等。
【服务程序】
1、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将全部有效材料备齐后到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民政窗口办理受理登记手续。
2、凭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到技术监督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预赋码、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地方刻制印章。
3、凭登记管理机关的批复和登记审查表,到市政务服务中心民政窗口领证。
4、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到银行开设账户。
【服务时限】
1、受理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全部有效材料齐全后,5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2、受理工作咨询当日处理完毕;受理社会投诉在1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受理群众来信在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收费标准】
根据湘财综〔2008〕63号文件精神,自2009年1月1日起取消社会团体登记费。
【法规依据】
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省、市人民政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