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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5-10-10 来源: 作者: 字体[大 中 小]
【受理条件】
一、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有必要的场所。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程序:
申请人(拟定名称、章程、运作思路)→业务主管单位(作出初步同意意见)→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名称、领取有关登记表格、章程示范文本)→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有关材料,做出决定,下发批准成立审查意见)→登记管理机关(发登记受理通知书,审查有关材料[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场所使用权证明、验资报告、负责人的基本情况、章程草案])→作出决定(30日内)→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预赋码)→登记管理机关(下批准文书)→申请人(办理代码登记手续、开户、刻制公章)登记管理机关(银行账户、印章备案,发布公告)。
三、申请成立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报市政务中心民政窗口):
1、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签署的申请登记报告。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场所使用权证明(使用面积、使用期限、地址、邮编、联系电话)。
4、社会审计机构的验资报告。
5、拟任法定负责人或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贴照片、身份证复印件、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查意见)。
6、章程草案。
7、领取并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表》。
8、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出示的《全国组织机构代码预赋码通知单》。
9、从业人员名册。
10、需要说明的材料。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名称变更登记,需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加盖单位印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报告。
2、新修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草案。
3、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30日之内的文件有效)。
4、领取并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
5、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名称变更登记手续,还要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交登记管理机关,由登记管理机关重新制发《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6、需要说明的材料。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业务范围(宗旨、活动地域)变更登记,需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加盖单位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报告。
2、民办非企业单位新修改的章程草案。
3、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4、领取并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
5、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交登记管理机关,由登记管理机关重新制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6、需要说明的材料。
六、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开办资金变更登记,需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加盖单位印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报告。
2、社会审计机构的验资报告。
3、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4、领取并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
5、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交登记管理机关,由登记管理机关重新制发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6、需要说明的材料。
七、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登记,需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加盖单位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报告。
2、民办非企业的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3、领取并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登记表》、(后者要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查盖章)。
4、社会审计机构的清算审计报告。
5、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交登记管理机关,由登记管理机关重新制发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八、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变更,需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加盖单位印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的申请报告。
2、原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
3、领取并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
4、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还要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交登记管理机关,由登记管理机关重新制发《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5、需要说明的材料。
九、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需向登记管理机关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