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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株洲市民办非企业成立、变更、注销服务指南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5-10-10 来源: 作者: 字体[ ]

        【受理条件】

        一、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有必要的场所。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程序:

        申请人(拟定名称、章程、运作思路)→业务主管单位(作出初步同意意见)→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名称、领取有关登记表格、章程示范文本)→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有关材料,做出决定,下发批准成立审查意见)→登记管理机关(发登记受理通知书,审查有关材料[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场所使用权证明、验资报告、负责人的基本情况、章程草案])→作出决定(30日内)→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预赋码)→登记管理机关(下批准文书)→申请人(办理代码登记手续、开户、刻制公章)登记管理机关(银行账户、印章备案,发布公告)。

        三、申请成立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报市政务中心民政窗口):

        1、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签署的申请登记报告。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场所使用权证明(使用面积、使用期限、地址、邮编、联系电话)。

        4、社会审计机构的验资报告。

        5、拟任法定负责人或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贴照片、身份证复印件、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查意见)。

        6、章程草案。

        7、领取并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表》。

        8、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出示的《全国组织机构代码预赋码通知单》。

        9、从业人员名册。

        10、需要说明的材料。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名称变更登记,需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加盖单位印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报告。

        2、新修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草案。

        3、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30日之内的文件有效)。

        4、领取并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

        5、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名称变更登记手续,还要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交登记管理机关,由登记管理机关重新制发《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6、需要说明的材料。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业务范围(宗旨、活动地域)变更登记,需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加盖单位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报告。

        2、民办非企业单位新修改的章程草案。

        3、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4、领取并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

        5、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交登记管理机关,由登记管理机关重新制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6、需要说明的材料。

        六、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开办资金变更登记,需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加盖单位印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报告。

        2、社会审计机构的验资报告。

        3、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4、领取并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

        5、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交登记管理机关,由登记管理机关重新制发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6、需要说明的材料。

        七、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登记,需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加盖单位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报告。

        2、民办非企业的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3、领取并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登记表》、(后者要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查盖章)。

        4、社会审计机构的清算审计报告。

        5、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交登记管理机关,由登记管理机关重新制发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八、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变更,需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加盖单位印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的申请报告。

        2、原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

        3、领取并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

        4、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还要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交登记管理机关,由登记管理机关重新制发《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5、需要说明的材料。

        九、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需向登记管理机关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