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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22-12-16 来源: 作者: 字体[大 中 小]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2〕S-11号
株洲清水塘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刘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MA4PL6Y63C
注册地址:株洲市365彩票官方正版下载_365bet体育开户网址_office365人工客服电话响石岭丁山路15号办公楼101室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2年9月28日,我局石峰分局执法人员对原株冶地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在未达到该地块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数字智造产业园标准厂房。我局已于2022年7月11日对你单位下达了停止建设通知书,但你单位直至我局2022年9月28日现场检查时,仍未停止建设该项目。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你单位于2022年9月28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单位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我局于2022年7月11日制作的《关于对数字制造产业园B区等2个项目下达停止建设的通知》,证明我局于2022年7月11日要求你单位停止建设数字智造产业园B区的事实。
3.我局于2022年9月28日制作的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在检查当天仍未停止建设的事实。
4.其他相关证据。
你单位未达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情况下,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11月15日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2〕S-10号)告知对你单位拟作出罚款壹拾肆万肆仟元整的处罚内容,以及行政处罚依据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了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你单位已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确定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肆仟元整(¥144000.00)。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黄河路支行
户 名: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190320832902490229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