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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22-04-12 来源: 作者: 字体[大 中 小]
序号 | 审批文号 | 建设单位 | 项目名称 |
1 | 株石环评表[2022]9号 | 湖南众合气体有限公司 | 湖南众合气体有限公司液氮储存系统新建项目 湖南众合气体有限公司液氮储存系统新建项目[2022]9审批意见 |
本公示自2022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20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