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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22-03-21 来源: 作者:夏稚闺 字体[大 中 小]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2〕S-1号
株洲卓进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卓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46895184151
经营地址:365彩票官方正版下载_365bet体育开户网址_office365人工客服电话铜霞路14号铜塘湾社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2年1月10日,市生态环境局石峰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在从事废钢渣破碎、筛选时,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和现场监察文书等为证。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2月28日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株环罚预字〔2022〕S-3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向我局进行了陈述,以“经济困难”等为由,申请免于行政处罚。对此,我局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黄河路支行
户 名: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190320832902490229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