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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21-12-02 来源: 作者:夏稚闺 字体[大 中 小]
株环罚字〔2021〕S-17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湖南神宇慧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邬文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4MA4RWAC90R
经营地址:365彩票官方正版下载_365bet体育开户网址_office365人工客服电话田心街道田心村上曹家巷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1年8月23日,市生态环境局石峰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擅自建设模具制造生产线,并于今年4月正式投入生产。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和现场监察文书等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我局已于2021年10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S-23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单位于2021年11月4日向我局石峰分局提交了《申请减免处罚报告》,申请减免处罚金额。经现场核查,上述违法事实发生后,你单位已积极整改,并纠正违法行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S-23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黄河路支行
户 名: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190320832902490229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