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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21-12-02 来源: 作者:夏稚闺 字体[大 中 小]
株环罚字〔2021〕S-16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湖南鼎恪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晓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MA4QEH6J4C
经营地址:霞湾港景观带项目煤气公司段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1年7月6日,市生态环境局石峰分局执法人员对霞湾港景观带项目煤气公司段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未按照该项目环评批复和导流方案要求设置导流沟,致使因施工挖断污水管道后,施工下游段泥水浑浊。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和现场监察文书为证。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
我局已于2021年9月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S-22号)告知将对你单位予以行政处罚,同时也告知了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单位于2021年9月22日、28日分别向我局进行了陈述,以“积极整改并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为由,请求减轻行政处罚。对此,我局予以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S-22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黄河路支行
户 名: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190320832902490229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