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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21-11-29 来源: 作者: 字体[大 中 小]
序号 | 审批文号 | 建设单位 | 项目名称 |
1 | 株石环评表[2021]36号 | 株洲裕华机电技术有限公司 | 株洲裕华机电技术有限公司金属制品加工建设项目 株洲裕华机电技术有限公司金属制品加工建设项目[2021]36审批意见 |
2 | 株石环评表[2021]37号 | 株洲中车天力锻业有限公司 | 多向模锻生产线项目 株洲中车天力锻业有限公司多向模锻生产线项目[2021]37审批意见 |
本公示自2021年11月29日至2021年12月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