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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21-10-19 来源: 作者:夏稚闺 字体[大 中 小]
株环罚字〔2021〕S-13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株洲银桥起重设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7880330343
经营地址:365彩票官方正版下载_365bet体育开户网址_office365人工客服电话田心新民社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1年5月20日,市生态环境局石峰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废机油桶、废润滑油桶、废油漆桶等危险废物,随意堆放在厂房旁边的空地上。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和现场监察文书为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我局已于2021年9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S-19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单位未在法定时限内向我局陈述和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S-19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黄河路支行
户 名: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190320832902490229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