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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21-07-09 来源: 作者: 字体[大 中 小]
株环罚字〔2021〕S-7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湖南鼎恪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晓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MA4QEH6J4C
经营地址:清水塘柳化集团厂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1年3月23日,市生态环境局石峰分局执法人员对清水塘柳化集团厂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在柳化暂存场存放的霞湾港生态保护带的污染土壤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和现场监察文书为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
我局已于2021年4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S-8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我局陈述和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S-8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黄河路支行
户 名: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帐 号:190320832902490229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