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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2-02-17 来源: 作者: 字体[大 中 小]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公 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现将麦格米特电子建设用地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单位,征收土地面积,征收土地类别
被征收土地单位天元区仙岭村,征地土地总面积137.19亩,征收土地类别稻田、旱土、园地、经济林、草地、林地、建设用地、道路、坑塘水面。
二、征地补偿标准
湘政发〔2009〕43号及株政发〔2010〕11号文件。
稻田、建设用地、道路、坑塘水面55440元/亩
旱土、园地38808元/亩 草地、林地27720元/亩
经济林33264元/亩
三、房屋补偿安置标准
依据所办理补偿登记的数据按株政发〔2011〕2号文件、株政办函〔2011〕97号复函补偿安置。
四、生产补偿费标准
依据所办理补偿登记的数据按株政发〔2011〕2号文件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按株政办发〔2010〕28号文件的规定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就业培训和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
六、征地补偿费和涉及多户的生产补偿费采用转帐方式付给集体经济组织。生产补偿费及地上建(构)筑物补偿费直接支付给个人。
七、被拆迁人应在补偿告知后30日内签定房屋拆迁协议,在规定期限内签定房屋拆迁协议的,按被拆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80元/m2的奖励;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搬家腾地的,按被拆房屋合法面积再给予70元/m2的奖励;在项目指挥部设定的期限内提前腾地的按被拆房屋合法面积350元/m2给予特别奖励。逾期未签协议和搬家腾地的,不予奖励。对补偿项目和数额有异议的,应在补偿告知后15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不予复核。
八、如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可在本方案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科提出对补偿安置方案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联系电话:0731-28685067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
二○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公 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现将麦格米特电子建设用地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单位,征收土地面积,征收土地类别
被征收土地单位天元区高塘村,征地土地总面积3.75亩,征收土地类别稻田、旱土、园地、经济林、草地、林地、建设用地、道路、坑塘水面。
二、征地补偿标准
湘政发〔2009〕43号及株政发〔2010〕11号文件。
稻田、建设用地、道路、坑塘水面55440元/亩
旱土、园地38808元/亩 草地、林地27720元/亩
经济林33264元/亩
三、房屋补偿安置标准
依据所办理补偿登记的数据按株政发〔2011〕2号文件、株政办函〔2011〕97号复函补偿安置。
四、生产补偿费标准
依据所办理补偿登记的数据按株政发〔2011〕2号文件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按株政办发〔2010〕28号文件的规定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就业培训和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
六、征地补偿费和涉及多户的生产补偿费采用转帐方式付给集体经济组织。生产补偿费及地上建(构)筑物补偿费直接支付给个人。
七、被拆迁人应在补偿告知后30日内签定房屋拆迁协议,在规定期限内签定房屋拆迁协议的,按被拆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80元/m2的奖励;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搬家腾地的,按被拆房屋合法面积再给予70元/m2的奖励;在项目指挥部设定的期限内提前腾地的按被拆房屋合法面积350元/m2给予特别奖励。逾期未签协议和搬家腾地的,不予奖励。对补偿项目和数额有异议的,应在补偿告知后15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不予复核。
八、如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可在本方案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科提出对补偿安置方案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联系电话:0731-28685067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
二○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公 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现将麦格米特电子建设用地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单位,征收土地面积,征收土地类别
被征收土地单位天元区金龙村,征地土地总面积81.515亩,征收土地类别稻田、旱土、园地、经济林、草地、林地、建设用地、道路、坑塘水面。
二、征地补偿标准
湘政发〔2009〕43号及株政发〔2010〕11号文件。
稻田、建设用地、道路、坑塘水面55440元/亩
旱土、园地38808元/亩 草地、林地27720元/亩
经济林33264元/亩
三、房屋补偿安置标准
依据所办理补偿登记的数据按株政发〔2011〕2号文件、株政办函〔2011〕97号复函补偿安置。
四、生产补偿费标准
依据所办理补偿登记的数据按株政发〔2011〕2号文件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按株政办发〔2010〕28号文件的规定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就业培训和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
六、征地补偿费和涉及多户的生产补偿费采用转帐方式付给集体经济组织。生产补偿费及地上建(构)筑物补偿费直接支付给个人。
七、被拆迁人应在补偿告知后30日内签定房屋拆迁协议,在规定期限内签定房屋拆迁协议的,按被拆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80元/m2的奖励;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搬家腾地的,按被拆房屋合法面积再给予70元/m2的奖励;在项目指挥部设定的期限内提前腾地的按被拆房屋合法面积350元/m2给予特别奖励。逾期未签协议和搬家腾地的,不予奖励。对补偿项目和数额有异议的,应在补偿告知后15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不予复核。
八、如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可在本方案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科提出对补偿安置方案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联系电话:0731-28685067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
二○一二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