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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水塘棚改项目二期F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6-11-07 来源: 作者: 字体[ ]

        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365彩票官方正版下载_365bet体育开户网址_office365人工客服电话人民政府决定实施清水塘棚改项目二期F地块,需征收该建设项目蓝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为保障公共利益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按照相关政策,结合本征收范围房屋的实际情况,特拟定本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法律及政策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3、《湖南省实施办法》(省政府268号令)
          4、《株洲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株政发[2011]12号)
          5、《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通知》(株政办函〔2015〕15号)
          二、征收范围:铜塘湾街道(详见规划蓝线图)。
          三、签约期限90日,自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公示之日起开始计算。
          四、征收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户,可以购买由365彩票官方正版下载_365bet体育开户网址_office365人工客服电话政府提供的团购商品房。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和被征收房屋价值再同一评估时点分别计算价格后,结清差价。非住宅房屋原则上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
          五、征收补偿标准
          1、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2、装饰装修补偿:依据相关政策的规定标准,由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3、临时安置费:征收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须临时安置过渡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月为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每户(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单位,共有产权不分开计算)每月最少不低于700元。征收住宅用房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3个月临时安置费。
          4、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每月为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7‰,停产停业补助时间为3个月;被征收人擅自将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5、逾期临时安置费:采取期房产权调换方式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按产权调换房屋的合理建设工期约定过渡期限。因征收部门责任超过约定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每月按照临时安置费规定标准的2倍向被征收人支付逾期临时安置费。
          6、搬迁费: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征收住宅用房的,搬迁费按500元/次计算,需过渡的按两次搬迁计算。征收生产、经营用房:按照拆卸、搬运、安装生产设备的实际合理开支支付。
          7、附属设施补偿:有线电视移装300元/台、电话机移装200元/台、窗式空调机移装100元/台、分体空调机移装200元/台、柜式空调机移装300元/台、热水器移装100元/台、浴霸移装80元/台、管道煤气2350元/户、宽带网300元/户。
          8、 未经登记的建筑根据规划、国土、房屋征收等部门的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评估价格给予征收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依法不予补偿。
          9、 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货币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购买城区范围内住宅房屋的,给予每套(户)50000元购房补助。
          六、产权调换原则及房源
          (一)选房原则
          1、被征收人根据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先后顺序,按先签协议先选房的原则选择产权调换房,每户限购一套。
          2、先计算原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再根据所选产权调换房面积、价格计算出产权调换房屋价值,以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冲抵购房款,冲抵后剩余部分由指挥部支付给被征收人,冲抵后不足部分由被征收人在签订正式购房合同时缴纳。
          3、被征收人先与指挥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确定产权调换栋号、房号、面积、价格、差价结算方式,再与房屋建设单位签订定购房屋合同,在合同中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二)房源情况
          在株洲城区范围内3-5家品质楼盘团购商品房供被征收人选择。
          七、奖励和补助标准
          (一)奖励标准
          1、按期搬迁奖: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中确定的签约期内签订征收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搬迁腾房的,按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5%×建筑面积进行奖励。
          2、提前搬迁奖:在下列时间段签订征收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搬迁腾房的,分别按建筑面积给予分段提前搬迁奖励(不重复计算):
          在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公告之日起60日内奖励220元/㎡;在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公告之日起61-90日内奖励110元/㎡。
          3、奖励性补贴: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中确定的签约期内签订征收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搬迁腾房的,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30%×建筑面积、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15%×建筑面积奖励。
          4、寻找房源补助费: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搬迁腾房的,给予每户寻找房源补助费3000元。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被征收人不得享受上述奖励和补助
          1、在签约期限内未签订补偿协议的;
          2、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但未按协议约定期限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的;
          3、由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
          八、实施步骤
          1、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并公告。
          2、公示房屋征收初步评估结果并征求意见,修正数据,送达正式评估报告。
          3、协商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人按照征收补偿协议的约定腾房,房屋征收部门依据协议约定支付征收补偿款。
          4、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依程序完成有关工作,并由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拒不履行征收补偿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完成被征收房屋的拆除工作。
          6、公示有关征收补偿情况,完成本征收项目。
          九、保障阳光征收,实行征收信息公开
          公开发布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公开征收补偿政策、办事程序;公开房屋调查的基本情况、房源情况和征收工作人员名单;公开评估机构选定情况、分户评估情况;公开分户补偿情况等。广泛接受被征收人和社会各界监督。
          十、本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未提及的事项按国家、省、市的有关法规、规章、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