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将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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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6-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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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的《株洲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城区范围内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筹集、分配、使用、退出及租赁补贴等相关事项。 公共租赁住房,不仅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含农业转移人口),也包括符合规定条件且住房困难的城市引进人才、新就业无房职工和持有居住证的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 根据《办法》,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为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居民户籍或在本市稳定就业的城市引进人才、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在本市城区无自有住房或现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城区没有因出售、赠与、征拆等方式处置过住房,但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因患有尿毒症、恶性肿瘤等重大变故、离异导致在2年内转让房产的除外。 具体操作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分为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两种方式。申请人可向户籍所在地或就业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另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实行年审制。年审不符合条件的,将按有关规定取消保障资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