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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22-08-30 来源: 作者: 字体[大 中 小]
2022年株洲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截至2022年8月)
现将调整后的《株洲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公布如下: | ||||||||
序号 | 部门 | 项目 序号 | 项目名称 | 立项 级次 | 政策依据 | 收费标准 | 备注 | |
一 | 公安 | 1 | 1、证照费 | 中央 | 湘财综〔2010〕15号,湘发改价费规〔2021〕226号 | |||
(1)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 《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行业标准GA36-2014,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湘发改价费规〔2021〕226号 | 反光号牌:汽车100元/副,摩托车35元/副,挂车50元/副,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含联合收割机)40元/副。 临时号牌(纸质):5元/证,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10元/证。 | 临时号牌(纸质)有效期不超过30天。 | |||||
(2)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 | 《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财综〔2001〕67号,计价格〔2001〕1979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湘发改价费规〔2021〕226号 | 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10元/证, 机动车登记证工本费10元/证, 机动车驾驶证工本费10元/证。 | 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包括所附照片的拍摄和照片塑封费。 | |||||
二 | 自然 资源 | 2 | 1、土地复垦费 | 中央 | 《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财税〔2014〕77号,湘财综〔2008〕68号,湘财综〔2015〕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 | 根据土地破坏程度和复垦工作量确定。 | ||
3 | 2、土地闲置费 | 中央 | 《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发〔2008〕3号,财税〔2014〕77号,湘财综〔2015〕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建部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1年第12号,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财税〔2021〕8号 | 土地成交价款的20%。 | ||||
4 | 3、不动产登记费 | 中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财税〔2014〕77号,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湘中小组〔2019〕1号,国办发〔2020〕23号 | 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证书工本费10元/证。 | ||||
5 | 4、耕地开垦费 | 中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湘财综〔2015〕5号,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湘政办发〔2019〕38号,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 | 优等:水田78000元/亩,旱地52000元/亩 高等:水田74000元/亩,旱地46000元/亩 中等:水田66000元/亩,旱地38000元/亩 低等:水田59000元/亩,旱地37000元/亩 | ||||
三 | 住房城乡建设 | 6 | 1、污水处理费 | 中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财税〔2014〕151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湘财综〔2015〕19号,湘发改价服〔2015〕347号,湘发改价费〔2020〕29号、株发改发〔2019〕111号 | 居民:随水计征,每立方米0.95元。 非居民:随水计征,行政事业、工业、工业沉淀水每立方米1.4元;经营服务用水每立方米1.4元;特种行业用水每立方米2.00元。 | ||
7 | 2、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 中央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城〔1993〕410号,财税〔2015〕68号,财办税〔2020〕13号,湘发改价费规〔2021〕48号 | 城市道路占用费:市、州0.75元/平·日,县(市)0.5元/平·日。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按破损面积实时造价的150%。 | 收取了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不得再收取城市道路占用费 | |||
①城市道路占用费 | 湘发改价费规〔2021〕48号 | 市、州0.75元/m2·日,县(市)0.5元/m2·日。 | 对经批准占用城市规划区内道路设置停车位、搭建棚亭、摆设摊点、设置广告标志等进行经营、涉及灵活就业的免征 | |||||
②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 湘发改价费规〔2021〕48号 | 按破损面积实时造价的150%。 | 城市道路挖掘和损毁后,原则上由城市建设管理部门进行修复。对挖掘和损毁城市道路的单位及个人自行修复并经城市建设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不得收费。新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两年内对其开挖的,按道路修复成本的两倍收费。 | |||||
四 | 交通 运输 | 8 | 1、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 | 中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条例》,交公路发〔1994〕686号,湘政办函〔2013〕150号,湘政办函〔2020〕4号,湘发改价费〔2022〕397号 | 基准收费标准:造价6000万元/公里以下的四车道高速公路按车型收费的0.4元/车·公里,计重收费的0.08元/吨·公里;造价6000万元/公里以上的四车道高速公路按车型收费的0.5元/车·公里,计重收费的0.09元/吨·公里;六车道高速公路 按车型收费的0.5元/车·公里,计重收费的0.10元/吨·公里 | ||
五 | 工业和 信息化 | 9 | 1、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 中央 | 《无线电管理条例》,计价格〔2000〕1015号,发改价格〔2013〕2396号,发改价格〔2011〕749号,发改价格〔2005〕2812号,发改价格〔2003〕2300号,计价费〔1998〕218号,发改价格〔2018〕601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湘发改价费〔2022〕552号 | 1.集群无线调度系统:全省范围内使用的,8000元/每频点·年;市州范围内使用1600/每频点·年。 2.无绳电话系统120元/每频点·年。 3.电视台,省级台40000元/每套节目·年;市州级台8000元/每套节目·年;县级台4000元/每套节目·年。 4.广播电台,省级台4000元/每套节目·年;市州级台400元/每套节目·年;县级台80元/每套节目·年。 5.以上项目外1000MHz以下的无线电台,固定电台(含陆地电台)800元/每频点·年;移动电台(含无中心电台)80元/每频点·年。 6.微波站(发射),工作频率10GHz以下32元/每站每兆赫·年;工作频率10GHz以上16元/每站每兆赫·年;有线电视传输(MMDS)480元/每站每兆赫·年。 7.地球站,200元/每站每兆赫·年。 8.无线接入系统,1.8GHz-1.9GHz频段(FDD、TDD方式)120元/每基站·年;450MHz频段400元/每站每频点·年。 9.扩频系统2.4GHz、5.8GHz频段32 元/每站每兆赫·年。 10.无线数据频段,640元/每站每频点·年。 11.边远地区“村村通工程”SCDMA无线接入基站(406.5MHz-409.5MHz频段)60元/每站·年。 | 1.频率占用费自频率分配或指配之日起按年度计收。不足三个月的按四分之一年计收,超过三个月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计收,超过半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收。 2.免收频率占用费的电台:党政领导机关设置的专用公务电台;国防用于军事、战备的专用电台;公安、武警、国家安全、检察、法院、监狱、渔政部门设置的专用公务电台;防火、防汛、防震、防台风、航空营救等抢险救灾专用电台和水上遇险值守、安全信息发播和安全导航电台;广播电视部门设置的实验台及对外广播电台、电视台;业余无线电台;农民集资办的电视差转台。上述部门和单位的电台用于从事经营活动的部分,要按规定足额缴纳频率占用费。国家另有减免政策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用于卫生急救、气象服务、新闻、水上和航空无线电导航的专用电台及教育电视台减缴50%频率占用费。 国家另有减免政策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无线数据频段按核准带宽收,不足1MHZ按1MHZ计收。 | |
六 | 水利 | 10 | 1、水资源费 | 中央 | 《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湖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财税〔2016〕2号,财综〔2011〕19号,财综〔2008〕79号,财综〔2003〕89号,发改价格〔2013〕29号,发改价格〔2014〕1959号,发改价格〔2009〕1779号,价费字〔1992〕181号,湘财综〔2018〕40号,湘发改价费〔2018〕683号,湘发改价费规〔2020〕647号,湘发改价费规〔2021〕473号 | 地表水:工业用水0.1元/立方米,生活取水0.1元/立方米,公共供水取水0.08元/立方米,水力发电取水0.003元/千瓦时,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水0.003元/千瓦时,火力发电闭式循环取水0.6元/立方米,特种行业取水0.2元/立方米。 地下水:公共供水取水0.15元/立方米;用于制作纯净水取水1元/立方米;其他取水,供水管网覆盖区0.7元/立方米,未覆盖区0.2元/立方米。 | 1.在开征水资源税前,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水暂按0.0015元/千瓦时标准执行;火力发电闭式循环取水暂按0.3元/立方米标准执行。 2.因采矿和工程建设过程中破坏地下水层、发生地下水涌水而疏干排水的,按地下水水源中取水用途为其他取水的城市供水管网未覆盖区征收标准的20%征收。 3.漂流取用水,按其年营业收入的1%征收。 | |
11 | 2、水土保持补偿费 | 中央 | 《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湘发改价费规〔2021〕473号 | 1.一般性建设项目,1.0元/m2。 2.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1.0元/m2; 开采期间0.7元/吨。 3.取土、挖砂、采石及烧制砖、瓦、瓷和石灰,1元/m3。 4.排放废弃土、石、渣,1元/m3。 | ||||
七 | 人防 | 12 | 1、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中央 | 中发〔2001〕9号,国发〔2008〕4号,计价格〔2000〕474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2019年第76号,湘财综〔2015〕5号,湘发改价费〔2017〕1187号 | 长沙市:计费面积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 6%,1152元/m2。 其他省辖城市及长沙县 、 吉首市:计费面积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 5%,896元/m2。 冷水江市 、南岳区 、君山 区、云溪区、武陵源区:计费面积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 5%,512元/m2。 除长沙县、吉首市、冷水江 市以外的县级城市:计费面积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 4%,512元/m2。 | ||
八 | 法院 | 13 | 1、诉讼费 | 中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财行〔2003〕275号,湘价费〔2007〕154号,湘发改价费规〔2021〕754号 | |||
(1)案件受理费 | 1.财产案件:不超过1万元(含1万元)的 每件 50元。超过1万元的部分按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一定比例收取,其中超过1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收费比例为2.5%;10万元至20万元(含20万元)的部分收费比例为2%;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的部分收费比例为1.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部分收费比例为1%;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含200万元)的部分收费比例为0.9%;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部分收费比例为0.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部分收费比例为0.7%;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部分收费比例为0.6%;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收费比例为 0.5%。 2.非财产案件,(1)离婚案件,不涉及财产分割或涉及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含20万元)的 每件 200元;涉及财产总额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涉及财产金额 0.5%收取。(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含5万元)的 每件 300元;超过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按赔偿金额 1%收取;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赔偿金额 0.5%收取。(3)其他非财产案件 每件 80元。 3.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 8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 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4.劳动争议案件 每件 10元 5.行政案件 ,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 100元;其他行政案件每件 50元。 6.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案件 每件 70元 | |||||||
(2)案件申请费 | 1.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 每件 50元至500元。(2)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 的,不超过1万元(含1万元)的 每件 50元。超过1万的部分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比例收费,超过1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的部分收费比例为 1.5%;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部分收费比例为 1%: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部分收费比例为 0.5%;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收费比例为 0.1%。 2.申请保全措施的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含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 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按保全财产数额 1%;超过10万元的部分 保全财产数额 0.5%。 3.依法申请支付令的 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 1/3。 4.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 每件 100元。 5.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 每件 400元 6. 破产案件 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 50% 7.海事案件 ,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 1000元至1万元;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 1000元至5000元;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 1000元至5000元;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 1000元;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 每件 1000元。 | |||||||
九 | 市场 监管 | 14 | 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 | 中央 | 《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发改价格〔2015〕1299号,财综〔2011〕16号,财综〔2001〕10号,价费字〔1992〕268号,湘财综〔2017〕16号,湘发改价费〔2019〕224号,国市监注〔2020〕38号,湘发改价费规〔2021〕793号 | 1.50公里以外的单台特种设备远程定期检验,检验费按相应标准增加20%。 2.进出口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检验费,按产品购进价格的1%收取。 3.检验工作前后的现场清理、清洗置换、脚手架的搭拆以及运输等工作均由被检单位负责。 4.工程合同价包括:主材费、辅材费、人工费、调试费、机具费。该项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列入工程造价,由施工单位垫付。 5.在用特种设备缺陷确认与安全评定收费,按不突破该台特种设备购进价格的6%收取(其缺陷确认费占40%,技术风险费占20%,缺陷安全评估费占40%)。 6.产品出厂价是指产品加工完之后,由生产成本(含材料费、人工、税金、水电、设备折旧等)加上合理利润组成的的价格,不包括任何运费,不存在中间流通环节。 7.检验不合格,按检规要求整改后需要现场复检的可收复检费,复检费按定期检验的50%收取. 8.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对企业提供检测一揽子服务的,在保证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允许以规定收费标准为基础适当下浮。 | ||
(1)锅炉检验 | 1.每台次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D≤1(t/h)按锅炉本体价的0.5%,1 2.每台次安装维修改造监督检验,按工程合同价的1.26% | 1.锅炉本体包含范围按GB2900.1《电工名词术语》中的解释; 2.锅炉部件制造按加工费2%收取。 | ||||||
(2)容器检验 | 1.每台次压力容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I类按出厂价的0.47%,Ⅱ类、气瓶按出厂价的 0.5%,Ⅲ类按出厂价的 0.54%,高压容器按出厂价的 0.57%; 2.每台次压力容器安装维修改造监督检验按工程合同价的1.26%; 3.每台次医用氧舱安装监检按现行市场售价的1.58%; 4.每台次医用氧舱定期检验按现行市场售价的1.26%; 5.罐车出厂技术资料审验每台200元(首次)。 | |||||||
(3)压力管道检验 | 1.安装监督检验:长输管道5元/米,公用管道(金属)4元/米,公用管道(非金属)3元/米,工业管道按工程合同价的1.26%; 2.每只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按元件出厂价的0.95%。 | 1.检验前后清洗、置换、现场清理以及脚手架、保温层、管接头、安全附件等拆装由用户负责; 2.检验中必须使用管爬行器的另行收取设备费用; 3.不含测厚、理化试验、无损检测安全附件检验费用 | ||||||
(4)起重机检验(含防爆) | 1.定期检验:单梁起重机、桅杆吊、缆索吊315元/台,2年1次。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315元/台,1年1次。机械式停车设备60元/台,2年1次。门座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桥式起重机(不含单梁起重机)500元/台,2年1次。塔式起重机750元/台,1年1次。 2.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按同类起重机定期检验加收50%。 | 1.单梁式起重机以3吨为基准,起重量每增加1吨加收10元; 2、流动式起重机以8吨为基准,每增加1吨加收50元; 3.门座式起重机、装卸桥、门式起重机、通用桥式起重机以3吨为基准,每增加1吨加收50元。 | ||||||
(5)厂(场)内机动车辆检验 | 按设备购价的0.19%。 | |||||||
(6)电梯检验 | 1.定期检验:货梯300元/台,客梯410元/台。 2.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按同类电梯定期检验加收50%。 | 1.客梯、货梯以6层为基数,每增加一层加收32元。 2.货梯包括仅供载货电梯和杂物电梯。 3.自动人行道按客梯基价执行,使用区段大于20m自动人行道每增加1m加收40元; 4.自动扶梯提升高度<6m的,按客梯基价执行,≥6m的提升高度每增加m加收40元; 5.客货两用电梯按照客梯收费。 6.长沙市等经省市场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在确定的由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自主选择电梯检验机构定期检验的区域内实施自主定价。 | ||||||
(7)游乐设施检验 | 1.定期检验:总价100万元以下的按设备总价的0.63%,100万元及以上至300万以下的按设备总价的0.44%,300万元及以上的按设备总价的0.32%; 2.游乐设施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按定期检验加收20%; 3.大型游乐设施制造监督检验:100万以下的按出厂价的0.63%,100万及以上至500万以下的按出厂价的0.44%,500万及以上至1000万以下的按出厂价的0.38%,1000万及以上至1亿以下的按出厂价的0.32%,1亿及以上的按出厂价的0.25%。 | |||||||
(8)客运索道定期检验 | 按工程造价的0.09%。 | 工程造价为设备购进价加上设备的安装费用 | ||||||
备注:1、本清单不含中央、省属部门和单位在我省执收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2、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河道砂石资源有偿使用费属于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3、人防工程及设施毁损赔(补)偿费不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改作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对人防工程及设施造成毁损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规定,依法赔偿损失。 4、破损公路及公路设施赔补偿费和公路占用费不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管理,改作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造成公路及公路设施破损以及占用公路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运输部《路政管理规定》,依法进行赔偿或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