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 南 省 教 育 厅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湖南省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发改价费规〔2022〕451号
各市州、县发展改革委(局)、教育(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促进我省民办中小学教育健康有序发展,规范民办中小学校收费行为,保障学校和学生合法权益,我们制定了《湖南省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 南 省 教 育 厅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10日
湖南省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民办中小学教育健康有序发展,规范民办中小学校收费行为,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教财〔2020〕5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学历教育民办学校(不含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民办中小学校”)。
第三条 民办中小学校为学生提供教育教学服务的,可收取学费;为在校学生提供住宿的,可收取住宿费;在学生和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在校学生提供服务(或代办服务)的,可以收取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
民办中小学校不得收取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 民办中小学收费应当体现公益属性,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按照民办中小学校非营利或者营利性的办学性质,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调节价管理。
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学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在不超过核定的学费、住宿费标准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的学费、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学校自主制定。
民办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我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全省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政策,指导各地做好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工作。市州、县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按价格管理权限负责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学费、住宿费标准的审核制定工作。各级市场监管、教育、发展改革等部门,依职责加强对民办中小学校收费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收费标准制定和调整
第六条 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学费、住宿费标准坚持非营利性原则,按照成本补偿,统筹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学校发展规划、政府公用经费补助、教育教学质量、社会承受能力、市场供需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七条 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需制定或调整学费、住宿费标准时,应在每年3月底前向市州或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时,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学校合法有效的资质(法人登记证、办学许可证等复印件)、学校章程、办学协议、教育教学质量自评等;
(二)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学校基本情况、经费来源,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收费标准调整方案及依据和理由,现行年度收费金额,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风险预测自评。
(三)学校近年(一般为三年)财务审计报告;
(四)按照定价机关要求和规定格式核算填报的生均教育培养成本表(一般为三年),主要成本项目的核算方法、成本费用分摊方法及其相关依据,未来2年学校发展规划及预算投入计划。新办学校提供当年收支预算情况和按照定价机关要求及规定的生均培养成本测算表;
(五)发展改革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学校及相关责任人要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市州或县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地区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年度定调价基本情况,于每年6月底前向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意见。市州、县发展改革部门结合教育行政部门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在履行价格调查、成本调查或者成本监审、听取社会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等程序后,作出价格决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告。收费标准应于每年招生简章发布前作出批复。
第三章 收费行为监管
第九条 民办中小学校学费、住宿费标准调整应平稳有序进行,调整时间间隔一般不得少于3年。其中,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调整幅度不得超过同期物价指数涨幅。
第十条 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学费、住宿费标准调整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办学成本、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社会承受能力、市场供需状况等因素,统筹考虑社会效益合理确定。调整收费标准时应书面征求学生及家长意见,并提前60天向社会公开。
对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收费标准变动幅度过大、社会反映强烈的,各级发展改革、教育、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必要时,应当开展成本调查或者评估,采取提醒、约谈、通报等方式,督促学校规范收费行为。
第十一条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民办学校应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从经审计的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中,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从经审计的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10%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发展。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办学结余必须全部用于学校发展,不得分配。
第十二条 民办中小学校学生在校期间的收费分学期缴纳,不得跨学期预收。学生入学后因故休学、退学、提前结束学业或经批准转学的,除已终结商品买卖和劳务服务关系的代收费项目外,其他收费由学校实行按月退费(学期按5个月计算),当月不足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
第十三条 民办中小学校学费、住宿费调整不分学段,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即学校提高收费标准,只限于新入学的学生,老生继续执行入学时的收费标准;学校降低标准,不论老生还是新生都执行降低后的收费标准。插班生按插入班级学生的学费、住宿费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民办中小学校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学校应按照《湖南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湘发改价费〔2019〕97号)的要求,通过门户网站、校园公示栏、收费场所、招生简章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投诉电话、退费办法等与收费相关的内容,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民办中小学校收费应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收费收入必须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全部纳入学校开设的银行结算账户,统一进行管理和核算。其中,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收入应当使用在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账户。
第十六条 民办中小学校应当加强收费自律,按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自觉执行收费政策,合理控制成本。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应当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委托财政部门公布的符合执业许可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 民办中小学校依法依规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不得统筹、截留、挤占、挪用民办中小学校取得的合法收费收入,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民办中小学校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 民办中小学校应当配合发展改革、教育、市场监管部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所需资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查处:
(一)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超出政府指导价范围或者幅度收费的;
(二)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者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等方式提高收费标准的;
(三)跨学期预收费用或违反价格调整周期规定的;
(四)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与入学关联的捐资助学款、借读费、择校费等费用的;
(五)强制或者暗示学生及家长购买指定的教学产品(包括教学软硬件)或者资料而收取费用和获得差价、好处费的;
(六)不按规定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或发布的招生简章和招生信息内容与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一致的;
(七)其他违法收费行为。
第十九条 各级发展改革、教育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协同配合,加强对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各方参与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保持收费政策衔接,现有民办中小学校已经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收费标准的,在本办法规定的价格调整周期内仍按照不高于原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期满需调整收费标准的,按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