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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2014年春季株洲市中小学收费事项的通知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4-05-15 来源: 作者: 字体[ ]

        各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农民负担监管办: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教育收费管理,切实维护广大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价教[2012]113号)、湖南省物价局、新闻出版局《关于下达2014年春季中小学教材价格的通知》(湘价教[2014]12号)、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价教〔201380号)、湖南省物价局、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学校学生公寓价格管理办法》(湘价教[2012]112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14年春季中小学收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义务教育收费管理秩序。纳入经费保障机制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按规定向自愿入伙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含饭菜加热服务费或大米加工服务费)、作业本费、教辅材料费外,严禁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学校具备学生配餐服务条件的,应采取预售饭(菜)票或餐卡的办法供应餐饮,同级价格、教育主管部门按“保本不赢利”原则核定具体价格。农村中小学校根据教学需要,安排学生完成课堂作业的作业本,可由学校按统一格式、数量、金额的原则代学生统一无偿购买。中小学作业本费已由县市区财政负担的,继续由财政负担;对县市区财政相对困难的地区可酌情收取,初中生每生每期不超过15元、小学高年级每生每期不超过10元、小学低年级每生每期不超过7元。格式由学校选择,数量和价格由当地教育、价格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在不高于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作出规定。

        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按规定向学生收取课本费(限经省教育厅颁布目录并经省物价局核定价格的课本)和作业本费(见附件一)外,在坚持学生自愿原则的前提下,还可向自愿接受相关服务的学生收取住宿费、伙食费、午休管理服务费、校服费、就餐卡补办费、校外活动费及按规定代收教辅资料费。除此之外,不得另收其他任何费用。伙食费、午休管理服务费具体仍按株价费[2011]74号文件规定执行。住宿费按湘价教[2012]112号文件经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收取。城区中小学组织学生购买校服要从严控制校服数量。已实行公开招标的地区,校服的采购继续实行公开招标,尽可能降低校服费用。具体招标办法由同级价格、教育主管部门制定。小学校服:夏季每套不超过50元,秋季每套不超过70元。中学校服:夏季每套不超过60元,秋季每套不超过80元,校服数量不得超过2/.期。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组织学生购买校服。

        二、严格执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普通高中可按规定收取学费、书籍课本费(限经省教育厅颁布的高中用书目录和经省物价局核定价格的课本)和作业本费外,在坚持学生自愿原则的前提下,还可向自愿接受相关服务的学生收取住宿费、伙食费、校服费、就餐卡补办费和校外活动费、社会实践活动费(指军训费和学工学农费),按规定代收教辅资料费外,不得另收其他费用。普通高中学费标准(见附件二),伙食费管理按株价费[2013]147号文件执行,具体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按“保本不赢利”原则核定。株洲市城区直管高中学校、职业学校学生伙食费控制标准为:每生每餐早餐不超过5元,中、晚餐不超过10元。

        职业高中按原学费标准执行(见附件三)。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按湘财教[2012]82号文件执行。

        三、严格执行中小学教辅资料管理政策。各学校根据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新闻出版局等单位联合审定并颁布的教辅材料目录,在坚持学生自愿的前提下,按照“一科一辅”的原则,为学生无偿提供统一代购服务。

        四、中小学校不得在正常教学计划之外组织有偿补课活动,严禁公办中小学教师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各级各类学校不得利用教育、教学场地、资源举办面向中小学校学生的培训补课并收取费用,也不得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面向中小学校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有偿培训。

        五、各级各类学校不得收取与学生入学挂钩的任何捐资助学性质的费用。学校收取的不与入学挂钩的捐赠收入应建立单独帐务,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用于学校教学和补助贫困学生、奖励优秀学生开支,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平调、挪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行为,必须为其出具合法凭证。

        六、严禁中小学校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饮水、校园安全保卫等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

        七、各级中小学校必须确保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子女与城市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八、严格教育收费纪律。教育收费管理事关全市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事关广大学生及其家长的切身利益,学校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认真地不折不扣地执行市价格、财政、教育、农民负担监管办等主管部门制定的各项教育收费政策,务必做到不自立项目收费、不提高标准收费、不扩大范围收费,不违背学生意愿强制收取服务性收费,不使用非法票据收费。

         九、各级各类学校都要切实做好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义务教育阶段要确保不出现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的现象。

         十、各级各类学校要认真落实学生自愿投保的政策,在校学生的基本医疗保险按株政发[2011]6号、株政发[2013]9文件规定执行,已投保的学生,出示相关证明材料,不再重复投保。面向学生的商业保险应由学生或家长自愿向保险机构投保,学校不得参与组织收取保险费。

         十一、各级各类学校的学费收入应全部用于学校的办学支出,地方政府和任何部门不得挤占、挪用和平调,禁止任何单位对学费收入征收任何性质的统筹性资金。

         十二、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各级各类学校要严格按照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转发的《湖南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株价费[2013]207号)的有关规定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学校要按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固定公示牌(栏),主动接受广大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教育收费工作的透明度。凡未经公示的收费,学生有权拒交。

         十三、继续加大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力度。各级价格、财政、教育、农民负担监管办等部门要互相配合,认真负责地督促辖区内各级各类学校不折不扣地执行国家和省、市制定的教育收费政策,同时坚决防止超越权限制定与上级规定相违背的教育收费规定。要进一步加大对各级各类学校收费的监督力度,及时接受和认真受理学生和群众关于教育收费问题的举报、投诉和情况反映,对学校和有关单位不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或违反规定巧立名目收费的,要按各自职责依法进行严肃查处,并依照相关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切实维护我市教育收费的良好秩序

        各学校开学时应将收费明白卡发至每位学生家长,并及时变更学校收费公示栏相关内容。

        20143月底前,各县市区要将本地2014年春季中小学收费执行情况上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农民负担监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