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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5-01-05 来源: 作者: 字体[大 中 小]
一、基本原则
(一)为改进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运用价格杠杆合理引导停车需求,促进交通疏堵保畅,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适用于我市城区范围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与管理。
(三)公布的收费标准以小汽车为准,其他车型比照所占小汽车位计费,两轮摩托车(含电动车)按不超过小车标准四分之一收取。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1.各类停车场在非营业时段;2.道路人工值守停车泊位在无人值守期间,道路自动计费停车泊位在规定的夜间(晚上22:00至第二天早上7:00)或非车流高峰时段;3.进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办理业务合理时间内并能提供相关凭证(如会议通知、办理业务的回执、交费票据等)的车辆;4.进入住宅小区不超过一小时和业主搬家的车辆;5.进入未设置即停即走专用通道的停车场即停即走或停放15分钟以内(含15分钟,独立专业机械立体停车楼除外)的车辆,以及夜间在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放的公共汽车;6.执行任务的军、警车辆和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8葬车;7.公共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等公共停车场所对持有合法残疾证件的残疾人驾驶的车辆;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五)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者申请实施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当提前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并提交下列资料:1.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请正式文书及填列《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报(核准)表》(表格式样见附件1);2.土地、房屋使用权属证明(验原件、存复印件);3.规划总平面图及停车场库总平面图(验原件、存复印件);4.停车场泊位和监控设施布置图,以及场地的街道位置示意图;5.停车场经营、管理者身份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非企业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居民身份证等资格证明复印件);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需提供公安交警审批备案的资格证明复印件;6.停车场管理制度;7.成本核算、测算情况及其他有关资料。
(六)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者对在停车场内受到损害或者丢失的停放车辆,应当协助机动车停放者提供相关证据。
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者因不履行应尽职责或者因停车场不符合管理规范而导致机动车受到损毁或者丢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七)机动车停车场应当在停车场入口处和交费处醒目位置,按规定公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内容,包括:车型分类、计费时段、收费标准、服务承诺、收费核准机关、监督机关及价格投诉电话“12358”等,并根据管价形式的不同,使用不同颜色的公示牌(详细制式见附件2),方便群众监督。
二、定价管理形式及最高收费标准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区别不同停车场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定价形式管理。
(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含泊位)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最高收费标准为:
计费 单位 |
自动计时收费标准 |
人工值守收费标准 |
每车位 |
按每10分钟计时收费,每10分钟1元,不足10分钟,按10分钟计费。 |
按小时计时收费,每小时5元,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费。 |
备注:道路人工值守临时停车泊位在无人值守期间,道路自动计费停车泊位在规定的夜间(22:00-次日7:00)或非车流高峰时段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
(二)政府投资兴建的公共停车场和市政工程附属停车场,机场、车站、码头、公交枢纽站及轨道交通换乘站、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面向公众开放的内设停车场等场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停车场经营者在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指导价范围内根据不同时段自主确定具体执行收费标准,并保持收费标准相对稳定:
1.政府投资兴建的公共停车场和市政工程附属停车场最高收费标准
车型 式 时 间 |
小车 |
两轮摩托车 | ||
白 天 |
5元/小时 |
1元/小时 | ||
夜 间 |
2元/小时 |
0.5元/小时 | ||
备注: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 |
(夜间是指晚上22:00至第二天早上7:00)
2.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事业单位(不含公立医院)机动车停放服务最高收费标准
车 型 |
小车 |
两轮摩托车 | |
类 型 |
每小时 |
每次 |
每次 |
白 天 |
5元 |
10元 |
2元 |
夜 间 |
1元 |
5元 |
1元 |
备注:1、办理业务并能提供相关凭证的车辆在合理时间内免费,具体计费方式及免费时间由停车场经营方制定后报物价部门审核备案,并进行公示; 2、鼓励办公场所停车场在非办公时间向社会错峰开放,但每车每天最高收费不得超过20元; 3、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每次按12小时计算。 |
(夜间是指晚上22:00至第二天早上7:00)
3.公立医院机动车停放服务最高收费标准
时 间 车 型 |
小车 |
两轮摩托车 | ||
白 天 |
5元/小时 |
2元/次 | ||
夜 间 |
1元/小时 |
1元/次 | ||
备注:1、与就诊有关车辆(凭当日就诊单据、探视卡)2小时内(含2小时)免收停车服务费,超时部分按标准收费; 2、住院病人家属凭住院探视卡(或住院相关凭证),对同一辆车多次出入实行优惠,具体优惠措施由停车场经营方制定后报物价部门审核备案,并进行公示; 3、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每次按12小时计算。 |
(夜间是指晚上22:00至第二天早上7:00)
车 型
4.机场、车站、码头、公交枢纽站及轨道交通换乘站、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最高收费标准
场 地 |
小车 |
两轮摩托车 | |
机场、车站、码头、公交枢纽站及轨道交通换乘站配套停车场 |
5元/小时 |
1元/小时 | |
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 |
3元/小时 |
0.5元/小时 | |
备注:1、进入未设置即停即走专用通道的停车场即停即走或停放15分钟以内(含15分钟)车辆免费; 2、进入机场、车站、码头、公交枢纽站及轨道交通换乘站配套停车场划定过夜停车区域的车辆,每车每天收费最高不得超过50元,进入临时停放区域过夜的车辆,每车每天收费不封顶;为避免过夜车辆进入临时停放区域引起收费争议,停车场管理方应当在车辆进入停车场时及时提醒车主; 3、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每车每天收费最高不得超过20元; 4、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 |
(三)商业场所配套停车场(或泊位)、企业单位停车场、商业投资专业停车场、物流中心及专业批发市场配套停车场、住宅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因素,按照补偿合理成本、依法缴纳税费、获取合理利润的原则自主确定,并保持收费标准相对稳定。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由停车服务管理方与入住业主参照本标准协商决定或在物业合同中约定。
三、附则
(一)未列明事项按《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二)各县(市)可参照执行,也可按照《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管理权限和地方实际,制定当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三)本标准从2014年7月1日起实施,《株洲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株价服[2011]101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报(核准)表
2. 株洲市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公示牌(样板)
附件1.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报(核准)表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项目 |
内 容 | |||||||
申请 单位 基本 情况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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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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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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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主管/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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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地段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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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服务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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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 车 场 类 别 |
公共室内停车场/面积/车位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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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室外停车场/面积/车位数 |
| |||||||
专用室内停车场/面积/车位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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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室外停车场/面积/车位数 |
| |||||||
道路人工值守停车泊位/车位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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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自动收费停车泊位/车位数 |
| |||||||
特殊地段临时停车泊位/车位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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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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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 |
小车 |
大车 |
超大车 |
备注 | ||
室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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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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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道路人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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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道路自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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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地段临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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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价格主管部门审批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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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 |
小车 |
大车 |
超大车 |
备注 | ||
室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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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室外 |
|
|
|
|
| |||
道路人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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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道路自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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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特殊地段临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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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签署意见: 处室负责人签署意见: 局分管领导签署意见: | ||||||||
说明:此表一式二份,申请单位填列正面,反面一份由核准机关审核签批存档,另一份由价格主管部门承办机构加盖公章后返回申请单位备查。
附件2.
株洲市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公示牌(样板)
车辆 分类 |
计算 单位 |
收费 标准 |
收费范围 收费对象 |
定价形式 |
备注 |
小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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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免收停放服务费:XX分钟内、执行任务的军、警车辆和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市政设施维修车、殡葬车免收停放服务费。 2、服务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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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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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 (电动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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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物价局监制 价格举报电话:12358 内部投诉电话:
注:市场调节价用黄底白字进行公示;政府指导价用蓝底白字进行公示;政府定价用红底白字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