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物价局关于核定石峰公园樱花
赏花期间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
株洲市石峰公园:
你园《关于樱花节赏花期间收取车辆入园费的请示》(株石园〔2015〕07号)收悉。依据《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价服〔2014〕11号)和《株洲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株洲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标准>的通知》(株价服〔2014〕85号)的有关规定,在樱花花期内(3月20日—4月30日),对入园停放的车辆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有关事项复函如下:株洲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标准>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一、收费标准为:小车最高收费3元/小时,每车每天最高不超过20元;其他车型比照小车位计费,摩托车(电动车)按不超过0.5元/小时收取。
二、免收及其他有关事项按湘价服〔2014〕11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本复函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活动结束(2015年4月30日)后,立刻取消收费行为。
四、请你单位在收费之前及时向当地地税部门办理专用票据领购手续,遵守相关规定,接受物价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
株洲市物价局
2015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