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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株洲市物价局关于重新明确燃气管道与户内设施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5-04-15 来源: 作者: 字体[ ]

        株价价〔2015〕30号

         

        株洲市物价局关于重新明确

        燃气管道与户内设施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株洲新奥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进一步明确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报告收悉。根据《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居民燃气庭院管网和室内管道安装费相关事项的通知》(湘价商〔2014〕20号)精神,经研究,现就你公司燃气管道与户内设施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燃气管道与户内设施服务收费标准

         1、居民燃气庭院管网和室内管道的日常管理由燃气经营企业承担,其维护、更新、改造及计量装置强制检定、检验不收费。不在上述范围之列为用户提供其他服务可收取上门服务费25元/次

        2、用户要求增加供气火点、同一平面户内主立管至两个供应火点距离超过5米的、非同一平面(复式型住宅)的第二个火点、采暖炉用户需增容管道或更换燃气表具、户内移表、用户另行要求户内表后燃气管道改管、用户另行要求加装或换装燃气具等服务,每项服务费标准均为40元/次(含上门服务费),材料费另按实收取。同一用户不同项目在一次上门服、务中不重复收取服务费。 

        3、灶具连接管应用户需求更换定制金属软管的收费标准(含人工、材料费)为:0.6米长25元/根,1.0米长35元/根,1.5米长45元/根,2.0米长55元/根,2.5米长75元/根,3.0米长85元/根,4.0米长120元/根。

        4、应用户要求对已安装的户外庭院管网进行改造,按实结算。

        二、燃气经营企业应将维修材料价格定期(每年一次)抄报我局。

        三、燃气管道与户内设施维修收费属服务性收费,按自愿有偿的原则收取。燃气经营企业应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在经营服务场所进行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公示,自觉接受群众和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我局原下发的有关燃气公司维修服务收费文件一律废止。

                            

                  

         

                                          株洲市物价局  

                                               201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