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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5-11-19 来源: 作者: 字体[大 中 小]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财综〔2015〕31号
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发改委: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财税[2015]102号文件中关于取消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到原核发《票据购领证》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对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也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各级财政、发改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项目的,作为乱收费严肃处理。
二、取消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中,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
附件: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11月9日
附件: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2号
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体育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家旅游局、保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建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收费清理改革工作部署,我们对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收费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暂停征收3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见附件)。
二、自2016年1月1日起,取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收取的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费(包括经营服务性质的收费)。
三、取消和暂停征收上述收费后,有关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四、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有关收费的清欠收入,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五、各省(区、市)财政、价格部门要抓紧对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取消属于政府提供普遍公共服务或体现一般性管理职能,以及主要目的是养人、违背市场经济基本原则的不合理收费项目。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
六、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和暂停征收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各级财政、价格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和暂停征收相关收费项目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附件:取消和暂停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5年9月29日
附件:
取消和暂停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涉及湖南省项目)
一、 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财政部门
1、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珠宝评估专业考试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2、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
3、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
4、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
5、 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
6、 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
国土资源部门
7、 土地估价师考试、考务费
8、 土地登记代理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9、 房屋租赁手续费
10、 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考试费
11、 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考务费
税务部门
12、 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
质量监督部门
13、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
14、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中的定期检验费
15、 计量认证费
体育部门
16、 运动员注册费(个人、团体)
17、 段位考评认定费
铁路护路办
18、 铁路货物运输治安费
二、 暂停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农业部门
1、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
林业部门
2、森林植物检疫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