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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6-11-07 来源: 作者: 字体[大 中 小]
各县市区发改局、财政局、教育局,市属相关幼儿园:
为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进一步规范公办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入托幼儿(家长)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幼教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湖南省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6]666号)等文件规定,现就我市规范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应严格执行《湖南省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湘发改价费〔2015〕649号)相关规定。
二、市(县市区)属幼儿园保教费,在市发改、财政、教育部门未制定新的收费标准之前,仍按省级示范园600元/生.月、市级示范园500元/生.月、县级示范园400元/生.月、标准园350元/生.月标准执行,并报经同级发改、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三、各公办幼儿园住宿费、伙食费由幼儿园按实际成本确定收费标准,报经同级发改、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市属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备案表式样见附件)
四、为治理幼教乱收费,减轻学生及家长负担,全面掌握我市公办幼儿园(含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收费政策情况,2016年秋季各县市区要对所属公办幼儿园(含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收费情况进行督查,并将情况汇总报市发改、财政、教育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