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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20-08-24 来源: 作者: 字体[大 中 小]
一、农业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库:在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市州河流上建设的水库及大型水库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市区项目、跨县(市)河流上建设的水库及中型水库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涉及跨市州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市区项目、涉及跨县(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
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河流或库区跨市州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市区项目、河流或库区跨县(市)项目或在洣水、渌水上的建设的水电站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火电站:分布式燃气发电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热电站:燃煤背压热电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燃煤热电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垃圾焚烧发电、生物质发电、6MW以上的沼气发电和余热余压发电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热电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风电站: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跨境、跨省(区、市)±4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非跨境、跨省(区、市)±4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非跨境、跨省(区、市)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余项目中非中央在湘企业的220千伏以下电网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余煤炭开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规定禁止新建的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和中小型煤炭开发项目,不得核准。
煤制燃料: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原油:油田开发项目由具有石油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天然气:气田开发项目由具有天然气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炼油: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变性燃料乙醇: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交通运输
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市)项目和国家铁路网中的干线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铁路网中的其余项目由中国铁路总公司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余地方铁路项目由省政府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
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高速公路网外的干线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报省政府同意后核准;省道干线公路项目二级以上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市区项目或跨县(市)公路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跨境、跨重要海湾、跨大江大河(三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洞庭湖行蓄洪区及跨湘、资、沅、澧四水通航段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渌江、洣水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在沿海(含长江南京及以下)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100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集装箱专用码头:在沿海(含长江南京及以下)建设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内河航运:千吨级及以上通航建筑物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通航建筑物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千吨级及以上港口码头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民航:新建机场项目由国务院核准,扩建军民合用机场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商军队有关部门核准。
四、信息产业
电信:国际通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以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五、原材料
稀土、铁矿、有色矿山开发:已查明资源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稀土矿山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钢铁: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热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有色: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新建氧化铝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石化:新建乙烯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化工:年产超过50万吨的煤经甲醇制烯烃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新建对二甲苯(PX)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新建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化肥:钾矿肥、磷矿肥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泥: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稀土:冶炼分离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稀土深加工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黄金:采选矿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六、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执行。
船舶:新建10万吨级及以上造船设施(船台、船坞)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七、轻工
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八、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民用飞机(含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九、城建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
城市供水:跨省(区、市)日调水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跨省(区、市)或跨市(州)调水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市区项目、跨县(市)调水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跨重要海湾、跨大江大河(三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湘、资、沅、澧四水通航段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市区项目和县域跨渌水、洣水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城建项目:医疗废弃物和危险废物处理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城建项目(包括城镇保障性住房、生活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及再利用、排水、管道燃气、道路照明、园林绿化、公共停车场、公共广场、地下公共设施、市容环境管理和城市公园)按属地原则由市政府或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社会事业
主题公园:特大型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大型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中小型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旅游: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上述区域中其余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除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另有规定外,按隶属关系和属地原则由市政府或县(市)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十一、金融
印钞、造币、钞票纸项目:由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十二、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小于5000万美元的其他限制类项目,以及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至3亿美元(不含)的鼓励类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项目按照项目所在地划分,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属于本目录第一至十一条所列项目,按照本目录第一至十一条的规定核准。
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事项,按现行有关规定由各级商务部门或省级以上开发园区管委会核准。
十三、境外投资
中方投资1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中央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企业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事项,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由商务部核准;其他情形的,中央管理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省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365彩票官方正版下载_365bet体育开户网址_office365人工客服电话外商投资准入管理目录
禁止类目录(共36项)
一、农、林、牧、渔业
1.我国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的研发、养殖、种植以及相关繁殖材料的生产(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的优良基因)
2.农作物、种畜禽、水产苗种转基因品种选育及其转基因种子(苗)生产
3.水域水产品捕捞
二、采矿业
4.钨、钼、锡、锑、萤石勘查、开采
5.稀土勘查、开采、选矿
6.放射性矿产的勘查、开采、选矿
三、制造业
(一)医药制造业
7.列入《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和《中国稀有濒危保护植物名录》的中药材加工
8.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
(二)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
9.放射性矿产冶炼、加工,核燃料生产
(三)专用设备制造业
10.武器弹药制造
(四)其他制造业
11.象牙雕刻
12.虎骨加工
13.宣纸、墨锭生产
四、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4.大电网范围内,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下燃煤凝汽火电站、单机容量20万千瓦及以下燃煤凝汽抽汽两用热电联产电站的建设、经营
五、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5.空中交通管制
16.邮政公司、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
六、批发和零售业
17.烟叶、卷烟、复烤烟叶及其他烟草制品的批发、零售
七、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8.社会调查
19.中国法律事务咨询(提供有关中国法律环境影响的信息除外)
八、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20.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
21.大地测量、海洋测绘、测绘航空摄影、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形图、世界政区地图、全国政区地图、省级及以下政区地图、全国性教学地图、地方性教学地图和真三维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编制,区域性的地质填图、矿产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地质灾害、遥感地质等调查
九、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2.自然保护区和国际重要湿地的建设、经营
23.国家保护的原产于我国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开发
十、教育
24.义务教育机构,军事、警察、政治和党校等特殊领域教育机构
十一、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5.新闻机构
26.图书、报纸、期刊的出版业务
27.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业务
28.各级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频道(率)、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发射台、转播台、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
29.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公司
30.电影制作公司、发行公司、院线公司
31.新闻网站、网络出版服务、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文化经营(音乐除外)
32.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文物商店
33.高尔夫球场、别墅的建设
十二、其他行业
34.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项目
35.博彩业(含赌博类跑马场)
36.色情业
十三、国家法律法规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禁止的其他产业
限制类目录(共36项)
一、农、林、牧、渔业
1.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中方控股)
二、采矿业
2.特殊和稀缺煤类勘查、开采(中方控股)
3.贵金属(金、银、铂族)勘查、开采
4.石墨勘查、开采
5.锂矿开采、选矿
三、制造业
6.豆油、菜籽油、花生油、棉籽油、茶籽油、葵花籽油、棕榈油等食用油脂加工(中方控股),大米、面粉、原糖加工,玉米深加工
7.生物液体燃料(燃料乙醇、生物柴油)生产(中方控股)
8.出版物印刷(中方控股)
9.钨、钼、锡(锡化合物除外)、锑(含氧化锑和硫化锑)等稀有金属冶炼
10.稀土冶炼、分离(限于合资、合作)
11.汽车整车、专用汽车和摩托车制造:中方股比不低于50%,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含两家)以下生产同类(乘用车类、商用车类、摩托车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如与中方合资伙伴联合兼并国内其他汽车生产企业可不受两家的限制
12.船舶(含分段)的修理、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
13.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关键件生产
四、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4.小电网范围内,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下燃煤凝汽火电站、单机容量10万千瓦及以下燃煤凝汽抽汽两用机组热电联产电站的建设、经营
15.城市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
五、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6.铁路旅客运输公司(中方控股)
17.公路旅客运输公司
18.水上运输公司(中方控股)
19.公务飞行、空中游览、摄影、探矿、工业等通用航空公司(中方控股)
六、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0.电信公司:增值电信业务(外资比例不超过50%,电子商务除外),基础电信业务(外资比例不超过49%)
七、批发和零售业
21.粮食收购,粮食、棉花批发,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经营
22.船舶代理(中方控股)、外轮理货(限于合资、合作)
23.加油站(同一外国投资者设立超过30家分店、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成品油的连锁加油站,由中方控股)建设、经营
八、金融业
24.银行(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关联方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向单个中资商业银行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关联方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投资入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5%,投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境外金融机构必须是银行类金融机构)
25.保险公司(寿险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0%)
26.证券公司(设立时限于从事人民币普通股、外资股和政府债券、公司债券的承销与保荐,外资股的经纪,政府债券、公司债券的经纪和自营;设立满2年后符合条件的公司可申请扩大业务范围;外资比例不超过49%)、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49%)
27.期货公司(中方控股)
九、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8.市场调查(限于合资、合作,其中广播电视收听、收视调查要求中方控股)
29.资信调查与评级服务公司
十、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30.测绘公司(中方控股)
十一、教育
31.高等、普通高中、学前等三类教育机构(限于合作、中方主导)
十二、卫生和社会工作
32.医疗机构(限于合资、合作)
十三、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33.广播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业务(限于合作)
34.电影院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
35.大型主题公园的建设、经营
36.演出经纪机构(中方控股)
十四、国家法律法规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禁止的其他产业
注:1.中方控股,是指中方投资者在外商投资项目中的投资比例之和为51%及以上;
2.教育机构中中方主导是指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国国籍,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中方组成人员不得少于1/2。
3.《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其后续协议、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自由贸易区协议、投资协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