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365彩票官方正版下载_365bet体育开户网址_office365人工客服电话司法局责任清单
目 录
一、部门职责…………………………………………………(1)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3)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6)
(一)对法律援助的监督………………………………………………………(6)
(二)对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管……………… (7)
(三)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管………………………………………………(9)
四、公共服务事项…………………………………………(11)
一、部门职责
部门名称(盖章):株洲市365彩票官方正版下载_365bet体育开户网址_office365人工客服电话司法局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责任科室 | 联系方式 |
1 |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司法行政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拟订全区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 承担国家、省、市、区有关司法行政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及监督检查 | 办公室 | 0731-27577190 |
拟订全区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 办公室 | 0731-27577190 |
承担指导全区司法行政系统政务公开和信息网络建设的工作 | 办公室 | 0731-27577190 |
2 | 指导全区普法、依法治理和“法治石峰”创建工作 | 拟订全区法治宣传教育、依法治区和“法治石峰”创建规划 | 法治宣传股 | 0731-27577193 |
承担指导全区法治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的工作 | 法治宣传股 | 0731-27577193 |
参与指导基层民主法治建设 | 法治宣传股 | 0731-27577193 |
会同有关部门承担指导法治新闻宣传的工作 | 法治宣传股 | 0731-27577193 |
承担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 法治宣传股 | 0731-27577193 |
3 | 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建设、司法助理员和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和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 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 基层工作管理股 | 0731-27577190 |
承担指导全区司法所建设的工作 | 基层工作管理股 | 0731-27577190 |
承担指导人民调解、司法助理员和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工作 | 基层工作管理股 | 0731-27577190 |
参与组织和指导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衔接联动工作 | 基层工作管理股 | 0731-27577190 |
参与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变更、注销的核准登记和基层法律工作者资格审查、教育培训、年度考核的工作 | 基层工作管理股 | 0731-275771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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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同人民法院承担指导人民陪审员的工作,会同人民检察院承担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管理工作 | 基层工作管理股 | 0731-27577190 |
拟订全区社区矫正工作规划和管理工作规范 | 社区矫正管理办公室 | 0731-27577191 |
承担指导和管理全区社区矫正工作 | 社区矫正管理办公室 | 0731-27577191 |
承担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 社区矫正管理办公室 | 0731-27577191 |
承担指导社区矫正社团组织的工作 | 社区矫正管理办公室 | 0731-27577191 |
承担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 社区矫正管理办公室 | 0731-27577191 |
承担指导全区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 社区矫正管理办公室 | 0731-27577191 |
4 | 监督管理全区法律援助工作 | 指导、检查法律援助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拟订发展规划和管理服务制度规范 | 法律援助 中心 | 0731-27577193 |
承担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指导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监督管理 | 法律援助 中心 | 0731-27577193 |
指导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 法律援助 中心 | 0731-27577193 |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 管理 事项 | 相关 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强制隔离戒毒和戒毒康复工作 | 区司法局 | 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戒毒条例》;3.《湖南省禁毒条例》 ;4.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中发〔2014〕6号) ;5.《关于加强戒毒康复人员就业扶持和求助服务工作的意见》(禁毒办通〔2014〕30号);6.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意见>重要政策措施分工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4〕49号);7.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办法》(公通字〔2013〕32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意见>;8.《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17号) | 吸毒人员戒毒康复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个职能部门依法应当履行各自职能范畴内的工作。例如吸毒成瘾人员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后,公安机关要决定其接受为期三年的戒毒康复措施。如果是符合条件的吸毒人员,要动员其接受美沙酮维持治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计生等部门要为该康复人员提供就业安置帮助、医保、社保等保障,助其转化、回归社会 |
石峰公安 分局 | 负责吸毒人员查处、动态管控工作。依法对吸毒人员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吸毒成瘾严重人员强制隔离戒毒。负责公安机关执行3-6个月强制隔离戒毒工作,依法将戒毒人员转送司法强制隔离戒毒所。承担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职能,组织、协调开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
区卫生、计生部门 | 牵头开展美沙酮维持治疗工作;负责戒毒医疗、救治和科研工作;负责制订、落实戒毒康复人员医疗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对在强制隔离戒毒所设立戒毒医疗机构进行审批,组织指导戒毒医疗机构开展吸毒成瘾认定工作 |
区人社局 | 负责为符合条件的戒毒康复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和就业援助;负责对各类企业招用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戒毒康复人员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负责制订、落实戒毒康复人员医疗保障(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将戒毒基本药物、医疗服务、吸毒检测、心理咨询等戒毒医疗项目纳入医疗保障目录;落实将戒毒康复人员纳入职业培训总体规划,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
区民政局 | 负责符合条件的戒毒康复人员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落实社会救助工作 |
2 | 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 区司法局 | 承担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小组办公室职责,指导司法所组织开展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5号) | 某人刑满释放或矫正期满后到其户籍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接受以非强制性的引导、扶助、教育、管理等活动为内容的安置帮教工作,主要开展思想教育,联系、协调就业、就学、社会救济等活动 |
石峰公安分局 | 承担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小组成员单位职责,指导基层公安部门将重点帮教对象列为重点人口,制定管控方案。对危害国家安全罪犯的刑满释放人员专门建档,列为重点人员,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分等级落实教育管控措施,原侦查机关要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教育管控工作 |
区民政局 | 承担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小组成员单位职责,指导基层民政部门帮助服刑人员稳定家庭婚姻关系,动员家庭成员探视。对具有城镇户口而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无人员”,审核后安排在城市社会福利机构,具有农村户口且符合“五保”条件的纳入“五保”范围。农村户籍的刑释人员原有责任田(林)的,应予以落实。对生活困难的刑释解教人员应按规定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或采取临时救助措施 |
区教育局 | 承担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小组成员单位职责,指导基层教育部门解决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就学问题。切实做好符合就学条件的刑释人员,特别是未成年人就学的有关工作 |
区人社局 | 承担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小组成员单位职责,指导基层人社部门对服刑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并将其纳入全国劳动职业技能培训总体规划。充分利用社会教育资源,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教学大纲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经技能鉴定合格的服刑人员由人社部门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符合条件的刑释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后可以直接申请就业援助;经认定后,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扶持政策。鼓励刑释人员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在人员培训方面给予政策扶持。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刑释人员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已经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按规定继续参保缴费或领取基本养老金,刑释人员按当地规定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法律援助的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 承办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的法律服务人员 |
二、监督检查内容 | 对案件承办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是否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以及案件的办案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 |
三、监督检查方式 | 听庭、回访、检查案卷 |
四、监督检查程序 | 听庭:抽取部分案件,在案件开庭审理时到法院旁听或到法院调取开庭录像资料,核查案件承办人员在庭上的表现,并制作听庭评议表; 回访:案件结案后,给受援人去电回访,听取受援人对案件承办人员的总体评价,以此为依据考察案件承办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是否有收取财物等行为。 检查案卷:案件办结归档前,每一份案卷都要进行检查,主要围绕案卷装订顺序、案卷完整度、清洁度等方面进行。 |
五、监督检查处理 | 法律援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报请上级司法行政部门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1.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 2.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有违法所得的,责令退还,报请上级司法行政部门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二)对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 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
二、监督检查内容 | (一)基层法律服务所超越业务范围,违规收费、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未经上级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执业场所和章程,不按规定接受年检,违规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内部管理混乱等违反《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情况。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曾担任法官离任不满二年担任原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代理人,冒用律师名义执业,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等违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的行为。 |
三、监督检查方式 | (一)受理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投诉、举报、申诉等; (二)开展日常检查、年度检查,审查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报告、年度工作计划、上年度财务报表等。 |
四、监督检查措施 | (一)及时受理群众、当事人、利益相关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及基层法律服务的投诉、举报、申诉。 (二)按时、认真开展年度考核工作。 (三)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定期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随时检查。 (四)制定加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措施和办法,开展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评优评先工作。 |
五、监督检查程序 | (一)制作监督检查方案。 (二)对方案进行审查,报分管领导批准。 (三)按方案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四)对监督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五)将监督检查材料归档。 |
六、监督检查处理 | (一)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1.超越业务范围的;2.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的;3.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4.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5.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点)的;6.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的;7.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8.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9.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10.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1.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2.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二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的;3.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4.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5.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6.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7.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8.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9.不遵守与当事人订合法权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益的;10.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11.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12.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13.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14.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15.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16.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17.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18.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1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
(三)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 社区矫正人员 |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 (一)监督检查内容 负责指导司法所对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监督管理、教育矫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包括衔接报到、每月报到、思想汇报、外出请假、居住地变更、禁止令执行、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日常监管教育活动,并根据其矫正表现进行月度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分类管理。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定期开展走访活动,对入矫三个月内的社区矫正人员每月至少走访1次,重点社区矫正人员每半个月至少走访1次,其他社区矫正人员每季至少走访1次。 2、专项督查:每半年联合检察院开展执法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达100%。 3、全面检查:每季度组织1次,检查面达10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
三、监督检查方式 | 指导司法所为社区矫正人员建立矫正档案,记录其接受监管教育的具体内容,档案分为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和社区矫正工作档案,执行档案包括适用社区矫正的法律文书,以及接收、监管审批、处罚、收监执行、解除矫正等有关社区矫正执行活动的法律文书,工作档案包括司法所和矫正小组进行社区矫正的工作记录,社区矫正人员日常报到、思想汇报、外出请假、教育学习、社区服务、月度考核、等级调整等相关材料。 |
四、监督检查措施 | 对社区矫正人员划定活动范围,以掌握其行踪轨迹。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等级要求其每月进行当面报告和电话报告,并确保社区矫正人员遵守报告制度。定期组织社区矫正人员参加集中教育、社区服务等活动,实行签到点名制度,对在村(社区)敬老院等其他单位进行社区服务的,要求提供盖有相关单位公章的书面证明材料。根据社区矫正人员服从监管教育情况按月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每三个月进行管理等级调整。根据社区矫正人员个人生活、工作及所处村、社区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上门走访、实地检查、通讯联络、信息化核查等措施,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活动情况。 |
五、监督检查程序 | 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人民法院禁止令情形的,司法所应当及时合议并报告区司法局,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区司法局接报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调查情况,对社区矫正人员给予处罚的事实及有关证据进行集体评议审核,决定相关处理意见。 |
六、监督检查处理 | 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不满十五天的; (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 (三)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五)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 (六)一年内违反社区矫正机构信息化核查规定三次以上的; (七)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情形。 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提请同级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十五天以上、不满一个月的; (三)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行为,情节较重的。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在处理结果作出后三日内书面通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同级人民检察院。 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评议审核决定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评议审核决定向批准、决定机关提出收监执行的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据,批准、决定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决定: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区或县,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六)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 (七)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 (八)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工作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组织开展各类主题法制宣传活动 | 面向社会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月、“12.4”全国法治宣传日、服务中心工作专项宣传等各类主题法治宣传活动。赠送法治宣传资料、宣传品等活动 | 法治宣传股 | 0731-27577193 |
2 | 组织开展公益性社会化法制宣传活动 | 指导、组织开展法律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单位活动,面向社会组织开展各类群众性法治文化建设活动,举办法治讲座,开展法律咨询,赠送法治宣传资料,组织法治文艺创作、法治文化展示活动 | 法治宣传股 | 0731-27577193 |
3 | 加强社会化普法教育队伍、阵地建设 | 依托各类基层阵地,面向基层群众开展经常性法治宣传活动;组织、引导、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法治教育中心、法治文化广场等区域性公共法治宣传阵地建设;推动在各类公共区域建立固定法治宣传设施;加强大众传媒公益普法平台建设,开展经常性的公益法治宣传 | 法治宣传股 | 0731-27577193 |
4 | 组织开展新媒体法制宣传活动 | 开设普法网站、普法微博、微信、手机报等平台,面向社会开展法治宣传;依托户外显示屏、数字电视、楼宇电视、移动终端等公共传播平台开展法治宣传 | 法治宣传股 | 0731-27577193 |
5 | 组织开展法律服务专项活动 | 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组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专项服务活动,提高市场主体法律意识,降低法律风险,为我区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创新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 法治宣传股 | 0731-22629875 |
6 | 组织法律工作者参与公共法律服务 | 组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接待、人民调解,进行法治宣传,开展公益性法律顾问、法律咨询、辩护、代理等法律服务;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组织法律工作者开展专项服务活动,提高市场主体法律意识,降低法律风险,为我区企业和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 法治宣传股 基层工作管理股 | 0731-27577193 0731-27577190 |
7 | “6.26”国际禁毒日主题宣传活动 | 参与开展禁吸戒毒宣传教育“进学校、进单位、进家庭、进场所、进社区、进农村”活动,增强公民的禁毒、戒毒意识,提高公民自觉抵制毒品的能力。通过戒毒宣传教育基地、“场所开放日”等活动,展示戒毒工作成果,扩大戒毒工作的社会影响力 | 法治宣传股 | 0731-27577193 |
8 | 受理法律服务业务咨询 | 设立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接受法律服务业务问题的咨询,按法律规定对其登记并及时处理 | 法律援助中心 法治宣传股 基层工作管理股 | 0731-27577193 0731-27577193 0731-27577190 |
9 | “12.1”世界艾滋病日主题宣传活动 | 在戒毒人员中普及艾滋病防治及健康教育知识,增强艾滋病防治意识,切实推进危险人群艾滋病防治工作。除采取必要的隔离、治疗措施外,开展“红丝带”关爱行动,关心、关怀、帮扶艾滋病戒毒人员生活 | 法治宣传股 | 0731-275771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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