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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365彩票官方正版下载_365bet体育开户网址_office365人工客服电话教育局责任清单
二Ο一六年九月
目 录
一、部门职责………………………………………………(1)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8)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14)
(一)对经审批后民办学校(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14)
(二)对街道办事处以及区直相关部门履行教育职责的
监督管理……………………………………………(15)
(三)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15)
四、公共服务事项………………………………………(22)
一、部门职责
部门名称(盖章):365彩票官方正版下载_365bet体育开户网址_office365人工客服电话教育局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责任股室 | 联系方式 | 备注 |
1 |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教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制定全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实施办法、年度计划和教育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 承担全区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等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工作 | 办公室 | (0731) 22529866
| |
承担全区有关教育改革、教育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 | |||||
拟订全区教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 | 会计集中核算中心 | (0731) 22529868 | 二级机构 | ||
承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法制教育工作 | 教育股 | (0731) 22529883 22529865 | |||
承担协调和指导全区教育行政执法工作 | |||||
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 办公室 | (0731) 22529866 | |||
承担区本级教育行政复议、诉讼、应诉工作 | (0731) 22529622 | ||||
承担局重点工作项目的督查督办工作 | 教育督导室 |
(0731) 22529867
| |||
2 |
负责拟订全区义务教育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统筹规划和管理全区普通初中教育、小学教育、学前教育、特殊教育、民 办教育,服务社区大学及终身教育。 | 承担全区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 | 会计集中核算中心 教育股 | (0731)22529868 22529883 | |
承担综合管理全区的普通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 | 教育股 |
(0731) 2252883
| |||
参与拟订全区中小学教育发展规划 | 会计集中核算中心 | (0731) 22529868 | 二级机构 | ||
承担全区中小学的教材、教学配套用书、音像制品和图书的选择、使用与管理工作 | 教育股 办公室 | (0731) 22529883 22529866 | |||
指导学校少年宫建设和社区教育工作 | 教育股 社会力量办学股 | (0731) 22529883 22529875 | 社会力量办学股是教育股下挂单位 | ||
参与拟订全区学前教育与特殊教育发展规划 |
社会力量办学股 教育股
| (0731) 22529875 22529883 | |||
承担指导全区幼儿园的保教业务工作、教研教改工作 | |||||
承担指导幼儿园教材、教学配套用书、音像制品和图书建设工作 | 社会力量办学股 | (0731) 22529875 | 二级机构 | ||
承担协调学前教育与特殊教育科研、仪器配备建设工作 | 社会力量办学股 教育股 | (0731) 22529875 22529883 | |||
参与幼儿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工作 | 社会力量办学股 人事教育股 | (0731) 22529875 22529863 | |||
承担指导全区市示范性幼儿园的创建工作 | 社会力量办学股
| (0731) 22529875
| 社会力量办学股是教育股下挂单位 | ||
承担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民办培训机构和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审批工作 | |||||
承担组织对民办教育机构年度办学水平的评估工作 | |||||
研究制定学前教育机构分类定级和示范性评估办法 | |||||
承担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工作 | |||||
3 |
负责统筹管理本部门教育经费,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政策规定,监督管理全区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指导和组织实施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指导管理全区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 | 参与拟订全区教育经费筹措和管理办法 | 会计集中核算中心 | (0731) 22529868 | 二级机构 |
统计并监控全区教育经费投入、执行情况和教师工资发放情况 | |||||
承担区本级教育部门财务管理工作,编制部门预决算 | |||||
会同有关部门管理中央和省、市教育专项经费、各种外资和国内捐赠款 | |||||
遵照国家法律法规,服务核算单位,依法实施会计管理 | |||||
核算与管理全区被纳入集中核算的教育单位的财政拨款收入、各项专款收入、事业收入、其他收入、代管款项及其他各种往来款项等资金 | |||||
承担全区教育事业数据统计 | |||||
承担有关财经检查协调工作 | |||||
承担对本级教育事业费、教育附加、科研经费、专项经费等教育经费的内部审计工作 | 办公室 | (0731) 22529622 | |||
承担对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基本建设投资和重大经济合同的审计工作 | |||||
配合有关部门对直属单位法定代表人进行任中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 |||||
指导管理全区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 | 教育股 | (0731) 22529883 | |||
4
|
主管全区教师工作。制定全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管理的制度,组织指导全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调配交流、档案管理和考核奖惩等工作;指导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 负责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实施认定工作 | 人事教育股 | (0731) 22529863 | |
承担教育系统教师员工的招聘录用、考核表彰、交流调配、退休办理等人事工作 | |||||
负责教职工人事档案和人事资料的管理工作 | |||||
承担组织全区教职工的职称评审和聘任工作 | |||||
承担中小学、幼儿园各级骨干教师认定和考核工作 | |||||
拟订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队伍和管理人员的培养培训计划 | |||||
承担区属学校的人员编制及劳动工资、保险福利工作 | |||||
承担组织协调教师对口援助工作 | |||||
承担指导全区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及参与中小学师资队伍建设工作 | |||||
承担局管干部的选拔、任免、管理、考核、教育和培训等工作 | |||||
承担组织协调民族地区教育管理人员来区挂职工作 | |||||
负责检查监督教育系统师德师风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 人事教育股 办公室 | (0731) 22529863 22529622 | |||
5 |
指导全区中小学校教育教学的研究和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 承担指导全区中小学教育教学改革和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工作 | 教育股 | (0731) 22529883
| |
承担检测评价中小学教育教学质量工作 | |||||
承担指导全区中小学课程改革与教材建设工作 | 教育教学研究中心 教育股 |
(0731) 22529665 22529883
| 教育教学研究中心属于二级机构 | ||
承担协调基础教育科研、仪器配备建设工作 | 教育技术装备站 |
(0731) 22331288
| 二级机构 | ||
承担指导学校开展校风、学风建设工作,承担组织指导全区中小幼的安全教育、安全技能训练和集体活动安全的工作 | 教育股 |
(0731) 22529883
| |||
6 | 负责全区教育督导工作,指导全区中小学、幼儿园的思想政治、德育、智育、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及国防教育工作。负责组织教育理论、教学方法和现代教育手段的研究。负责组织教育系统的重大活动。 | 承担全区教育督导工作 | 教育督导室 | (0731) 22529867 | |
制定全区教育督导工作规划、制度及实施方案 | |||||
承担对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全区各中小学、幼儿园以及其它教育机构依法履行教育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指导工作 | |||||
协调督导机构组织开展全区中小学督导及教学评估工作 | 教育股 |
(0731) 22529883
| |||
指导全区中小学思想政治、德育、智育、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及国防教育工作 | |||||
配合卫生部门对学校校医及健康教育教师进行培训和管理 | |||||
负责组织教育理论、教学方法和现代教育手段的研究 | 教育教学研究中心 | (0731) 22529665 | 二级机构 | ||
负责奖教基金日常运转,组织教师节表彰,组织上级教育基金会表彰奖励活动 | 人事教育股 |
(0731) 22529863
| |||
7 |
统筹管理全区初中教育,负责组织普通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制定全区普通中小学校招生计划 | 组织初中毕业会考、中小学竞赛活动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义务教育质量健康体检 | 教育股
|
(0731) 22529883
| |
研究制定中小学招生政策,指导、协调中小学招生和学籍管理 | |||||
制订全区中、小学校招生计划 | |||||
8 | 负责全区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 承担全区教育事业数据统计建库上网工作 | 会计集中核算中心 | (0731) 22529868 | 二级机构 |
承担全区教育信息的收集、整理、报送与发布工作 | 办公室 |
(0731) 22529866 | |||
9 | 负责全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保卫和稳定工作 | 承担安全文明校园创建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 教育股 | (0731) 22529865 | |
承担督促检查学校、幼儿园及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工作 | 教育股 | (0731) 22529865 | |||
承担教育系统维护稳定工作 | 办公室 | (0731) 22529865 | |||
10 | 统筹管理全区语言文字工作;制定全区语言文字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推广普通话和规范字工作 | 承担全区语言文字工作 | 人事教育股
| (0731) 22529863
| |
承担向社会推广普通话、规范汉字工作 | |||||
承担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学校的创建、指导、监督和评估认定工作 | |||||
11
| 负责监督管理全区学校危房改造和学校建设 | 承担全区中小学校危房改造和标准化校舍建设工作 |
会计集中核算中心
|
(0731) 25529868
| 二级机构 |
承担指导局直属单位后勤管理工作 | |||||
承担局及下属单位发展建设项目的立项,招投标,预算编制,决算初审和质量管理等相关工作 | |||||
12 | 指导和管理全区学校的勤工俭学、卫生保健工作 | 指导和管理全区中小学校的勤工俭学工作 | 会计集中核算中心
| (0731) 25529868
| 二级机构 |
承担教育系统的政府采购工作
| |||||
配合卫生部门对全区中小学校食堂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管理 | |||||
13 | 负责全区教育技术设备工作;负责全区教育资源平台和教育公共信息管理平台建设、管理、应用和推广工作;负责全区教育城域网站建设和管理;协助办公室做好教育报道和网络宣传工作 | 负责全区教育信息技术及教育装备工作的指导、管理、规划和建设 | 教育技术装备站 | (0731) 22331228 28826533 | 二级机构 |
负责全区教育技术装备的应用推广、研究培训、督促和考核 | |||||
负责全区教育资源平台和教育公共信息管理平台建设、管理、应用和推广 | |||||
负责全区教育城域专网和网络中心机房的规划建设和安全管理 | |||||
负责全区教育网站群和网络电视台的建设和管理 | |||||
协助办公室做好教育报道和网络宣传工作 | |||||
14 | 负责制订本专业(学科)发展和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督促本教研室教师严格执行教学常规,全面履行岗位职责;组织学术活动 | 负责制订本专业(学科)发展和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包括本专业(学科)发展方向、专业规模、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验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 | 教育教学研究中心 |
(0731) 22529665 22529713 | 二级机构 |
组织实施本专业(学科)任教课程的教学、实验、课程设计,组织教材分析,课程专题讨论 | |||||
督促本教研室教师严格执行教学常规,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 |||||
做好课程建设工作,制定课程建设规划,选派学术水平高、责任心强的教师担任课程建设负责人;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确定本专业的核心课程、主干课程 | |||||
组织学术活动,活跃学术空气,进行学术交流 | |||||
15 | 承办区委、区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 承担为民办实事协调工作 | 办公室 | (0731) 22529866
|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 | 区教育局 | 负责全区中小学初、中、高级职称评定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112号) | 区教育局在区人社局的指导下组织了株洲2014年度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评审工作 |
区人社局 | 对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和职称评审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 ||||
2 | 全区各中小学校岗位设置工作 | 区教育局 | 指导辖区内各中小学校做好岗位设置管理工作 | 1、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湘政办发[2008]11号) 2、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株政办发[2011]47号) | 在市区人社局、市教育局的指导下已于开始2011年启动了辖区各中小学校及局二级机构岗位设置工作 |
区人社局 | 对中小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审批、监督 | ||||
3 |
全区教师编制管理 | 区教育局 | 按照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总数做好辖区内学校的编制管理工作 | 1、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湖南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2]44号) 2、株洲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株洲市城区基础教育管理体制调整明确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通知》(株编办[2009]1号)
| 每年区编办、区教育局根据各学校学生数核定教职工编制数 |
区编办 | 负责核定区内中小学教职员工编制 | ||||
4 |
中小学食堂管理
| 区教育局 | 指导监督学校加强食堂基础设施建设,落实学生食堂管理相关规定,协助食药部门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处理食物中毒事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市教育局下发通知,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为期一个月的中考期间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检查行动。教育行政部门在确定考生和监考工作人员就餐点之前要征询当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意见,并及时将设立考点的详细地址、考生人数、考生和监考工作人员就餐情况等相关信息通知当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在中考前开展学校食堂、考生和监考工作人员就餐单位、 学校周边餐饮服务单位,以及考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全面检查,认真排查消除各类食品安全隐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考点及考生就餐点的巡查,及时收集整理考生及家长反映的餐饮食品安全问题,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中考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快速稳妥处置发生的食物中毒事件。 |
石峰食药分局 | 负责学校食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审查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对学校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督导、检查,调查处理学校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建立和完善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将学校食堂许可情况、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等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
区物价局 | 对学校食堂饭菜价格进行监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
5 | 学校公共卫生管理 |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订符合学校传染病防控对策、措施;组织医疗卫生机构为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制订本地区学校传染病疫情处置方案,组织开展学校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现场调查和处置工作;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学校传染病疫情信息;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学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在当地政府和甲型H1N1流感联防联控机制的领导下,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保持与卫生部门的密切联系,及时了解疫情信息及防控策略,共同对各级各类学校学生甲型H1N1流感疫苗预防接种工作进行研究部署。卫生部门将学生纳入疫苗接种优先人群。教育部门要求学校按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安排,坚持“知情、自愿、免费”的原则,配合卫生部门组织开展学生的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工作,特别要做好学生家长的宣传与解释工作,使家长支持和鼓励学生参与疫苗接种。 |
6 | 学校食品安全监管 | 区教育局 | 对师生和学校食品经营服务管理与从业人员开展食品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指导学校食品安全示范创建工作;督促学校落实监管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配合食药监、卫生部门开展学校食品卫生安全检查,调查处理学校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联合市教育局下发通知,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为期一个月的中考期间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检查行动。教育行政部门在确定考生和监考工作人员就餐点之前要征询当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意见,并及时将设立考点的详细地址、考生人数、考生和监考工作人员就餐情况等相关信息通知当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在中考前开展学校食堂、考生和监考工作人员就餐单位、学校周边餐饮服务单位,以及考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全面检查,认真排查消除各类食品安全隐患。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考点及考生就餐点的巡查,及时收集整理考生及家长反映的餐饮食品安全问题,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当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中考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快速稳妥处置发生的食物中毒事件。 |
石峰食药分局 | 负责学校餐饮服务和食品流通行政许可并实施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依法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组织开展学校食品安全示范创建活动;对学校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督导、检查,调查处理学校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建立和完善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将学校食堂许可情况、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等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负责学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标准制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
7
| 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园车安全管理
| 区教育局
| 1.依照法律法规和省、市、区政府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 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 某校决定开展校车接送学生工作。学校认真对照校车使用许可,购置校车,聘用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准备好行驶线路等材料,并向教育部门提交了申请。在征求公安、交通部门意见后,教育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同级政府。经政府批准后,由公安部门核发校车标牌。相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管。 |
石峰交警大队 | 1.依照法律法规和省、市、区政府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 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 某校决定开展校车接送学生工作。学校认真对照校车使用许可,购置校车,聘用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准备好行驶线路等材料,并向教育部门提交了申请。在征求公安、交通部门意见后,教育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同级政府。经政府批准后,由公安部门核发校车标牌。相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管。 | ||
区安监局 |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市、区政府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管工作,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 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 某校决定开展校车接送学生工作。学校认真对照校车使用许可,购置校车,聘用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准备好行驶线路等材料,并向教育部门提交了申请。在征求公安、交通部门意见后,教育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同级政府。经政府批准后,由公安部门核发校车标牌。相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管。 |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 对经审批后民办学校(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 经区教育局审批设立的民办学校(培训机构) |
二、监督检查内容 | (一)是否严格按照《办学章程》依法办学;备案和登记手续和各项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二)办学资质、人员配备是否符合条件;(三)资产管理和财务收支情况;(四)教育教学情况;(五)校园安全状况;(六)是否严格执行教育行政部门的其他规定。 |
三、监督检查方式 | (一)年检;(二)日常督导;(三)委托第三方机构监督、评估。 |
四、监督检查程序 | (一)听取工作汇报;(二)现场检查;(三)审阅档案材料;(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开展监督检查和督导评价,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并给与业务指导。督导评价结果及时反馈给学校。 |
五、监督检查措施 | (一)区教育局对民办教育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和督导评价结果作为年检依据之一。 (二)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教育局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2.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3.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4.非法颁布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5.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6.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7.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8.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9.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10.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11.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12.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
(二)对街道办事处及相关区直部门履行教育职责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 街道办事处及相关区直部门 |
二、监督检查内容 | 教育职责履行情况 |
三、监督检查方式 | 现场查阅与平时督导、评估、考核相结合。 |
四、监督检查程序 | (一)自评。 (二)现场评估。 (三)结合平时检查考核汇总评估考核结果。 (四)教育局党委、行政讨论提出评估考核意见,报区政府确定结果。 |
(三)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民办教育类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第六十二条违法行为之一的,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严重后果,且积极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产生的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处罚基准: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二)较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第六十二条违法行为之一的,违法行为造成较大负面影响,造成较大损害的;不配合执法人员检查的。
处罚基准: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停止招生的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第六十二条违法行为之一的,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的;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阻碍执法人员执法检查的;两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由审批机关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及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责成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符合当地教育发展需要的举办者提出办学许可申请。
(二)较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行为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和后果,且主动消除或减轻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停止招生,在规定的筹设期内达到设置标准的,责成举办者提出办学筹设许可申请。
(三)严重的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的后果;或经整改后仍达不到基本办学条件的;或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办学。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
(三)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
(四)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
(五)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违法行为情形及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第四十九条违法行为之一的,违法行为轻微,且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产生的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第四十九条违法行为之一的,违法行为造成较大负面影响或损害的;或不配合执法人员的执法检查的。
处罚基准: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并责令停止招生。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第四十九条违法行为之一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的后果或恶劣的社会影响;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阻碍、抗拒执法人员检查的;两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并吊销办学许可证。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违法行为情形及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行为轻微未产生后果,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基准: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行为造成较大负面影响,造成较大损害的,且能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停止招生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的后果或恶劣的社会影响的;两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阻碍、抗拒执法人员检查的。
处罚基准:由审批机关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六、《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处罚依据: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教育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按照管理权限,及时查处违法办学行为;对办学水平低下、管理混乱的民办学校应当及时督促改正,并可以责令暂停招生直至取缔。
违法行为情形及裁量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社会后果的。
处罚基准: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限期整顿。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行为造成较重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且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限期整顿,并给予暂停招生的处罚。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行为产生严重的社会后果和不良影响;两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阻碍、抗拒执法人员执法的;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
处罚基准: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取缔办学许可证。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工作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 结合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安全生产月、“5.12”防灾减灾日、“11.9”消防安全教育日和“12.2”交通安全宣传日等开展中小学生安全知识的宣传 | 教育股 | (0731) 22529883 |
2 | 学生资助政策咨询服务 | 接受学前教育、小学、初中学生资助政策咨询和投诉事宜 | 教育股 | (0731) 22529883 |
3 | 普通话宣传周 | 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组织推广使用普通话 | 人事教育股 | (0731) 22529863 |
4 | 全民终身学习活动周 | 根据国家、省统一部署,组织开展全民终身教育学习活动,推进终身教育和学习型社会建设 | ||
5 | 学前教育宣传 | 结合全国学前教育宣传月(5月)宣传学前教育政策特别是宣传《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精神,努力实施科学保教。将城区所有幼儿园的基本信息向社会特别是家长进行公开,宣传优质幼儿园的办园理念 | 社会力量办学股 | (0731) 22529875 |
6 | 教育人才人事代理 | 为民办学校教育人才人事代理(转正定级、工资调档、职称晋升等) | 人事教育股 社会力量办学股 | (0731) 22529876 2252987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