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365彩票官方正版下载_365bet体育开户网址_office365人工客服电话政府门户网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目录 > 三清单一目录 > 权力清单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5-07-09 来源: 作者: 字体[大 中 小]
序号 |
职权名称 |
类别 |
实施依据 |
备注 |
1 |
《就业失业登记》办理 |
行政许可 |
株人社发[2012]3号关于启动全国统一《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工作和转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
|
2 |
小额担保贷款审批 |
行政许可 |
《湖南省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湘政办发〔2009〕34号)第二条 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含城乡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下同)发放的,由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所设立的小额担保贷款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用于支持促进就业的贷款。 |
|
3 |
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 |
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第五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办理登记手续。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就业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个人信息、就业类型、就业时间、就业单位以及订立、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情况等。就业登记的具体内容和所需材料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及相关手续设立专门服务窗口,简化程序,方便用人单位办理。第六十三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其中,没有就业经历的城镇户籍人员,在户籍所在地登记;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 |
|
4 |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审批 |
行政确认 |
1、《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三)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四条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3、《湖南省国家公务员退(离)休实施意见》(湘人发[1996]63号)第一条退休条件(一)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家公务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应当退休。(二)国家公务员因病或因公致残,经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指定医院鉴定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三)国家公务员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 或者工作年限满30年的,如本人提出t请,经免任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四)县(处)级女性国家公务员,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其退(离)休年龄可到60周岁; 4、《湖南省事业单位退(离)休退职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湘人发[1996]107号)第一条退休条件(一)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失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休。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工人;2、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经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制定医疗技术单位鉴定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3、患二、三期矽肺或一期矽肺合并活动性肺结核病,以及一期矽肺代偿机能舒宇乙、丙两类的;4、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工人;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5、女高级专家(具有副教授以上及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其退休年龄可到60周岁。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行政工作的女性县(处)级干部,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组通字(1992)22号文件规定执行。(二)不具备年龄条件,经政府人事部门指定医院鉴定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予退职。 |
|
5 |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与认定 |
行政确认 |
《关于认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有关问题的意见》(湘人发〔2001〕55号)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认定审批权限在县级人事(职改)部门;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认定审批权限在市、州、厅(局)级人事(职改)部门;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认定审批权限在省级人事(职改)部门。 |
|
6 |
特殊工时制度审批 |
行政 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2、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
|
7 |
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
8 |
对用人单位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未公布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1、《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第十四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二)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 会保险费的;(三)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对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湖南省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42号)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一)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二)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三)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机构未按照规定发送基本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通知单和未向社会公告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的。” |
|
9 |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审批 |
行政确认 |
1、《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1、2、3项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办发[1978]104号)第四条1、2项第四条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3、《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第二条第2项(二)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要加强对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的管理,严禁随意更改职工出生时间和编造档案. 4、《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湘政发[2006]7号)第五条、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履行了缴费义务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从2006年1月1日起按以下办法计发: (1)、1996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2)、1996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办法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增加过渡性养老金。 在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初期,为保证参保人员退休后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降低,根据国家要求设立新老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的过渡期。 2006年1月1日后达到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上述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的具体计发办法以及新老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过渡期的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 (3)、2005年底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和省原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5、《湖南省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实施意见》(湘劳社政字[2006]10号)(全文) 6、《湖南省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若干政策问题的意见》(湘劳社政字[2006]13号)第三条关于参保人员退休 (十)女职工退休年龄的确定。经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录用为干部的女职工,退休年龄为55周岁。《劳动法》实施前参加工作的女工人和《劳动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的女职工,以其长期所在岗位确定退休年龄。长期在管理岗位上工作的,退休年龄为55周岁;长期在生产岗位上工作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凡在本单位担任一定行政管理职务或未直接从事本单位生产产品活动或不直接从事本行业一线生产、服务、工勤岗位工作的,都按从事管理岗位确定。职工在管理岗位的累计工作时间大于在生产岗位的累计工作时间即为长期在管理岗位工作,退休年龄应为55周岁;反之,即为长期在生产岗位工作,退休年龄为50周岁。企业职工退养或待岗、下岗期间,不计算在岗工作时间。 (十一)与国有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按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政策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女职工,其退休年龄按长期工作岗位确定。在原国有企业生产岗位工作的累计时间长于在管理岗位工作的累计时间和从事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的累计时间之和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此外,退休年龄均为55周岁。(十二)职工出生年月的认定。根据劳动保障部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规定,当职工身份证出生年月与职工档案记载的出生年月不一致时,以职工档案中关于出生年月的最早记载为准。职工档案中记载的出生时间,一律视为公历时间。(十三)参保人员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非因法定事由并经规定的主管部门批准延长退休时间的,单位应及时申报办理退休手续。因单位缓报、漏报等原因未及时申报办理退休手续的(以下简称缓办退休人员),仍按职工达到正常退休年龄时的有关基数和标准计发基本养老金,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退休的次月起开始发放。缓办退休手续人员参加基本养老金调整的时间,仍以其达到法定正常退休时间为准确定。缓报、漏报期间的待遇,由企业负责支付。达到正常退休年龄后至办理退休审批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退还给单位和职工 7、《关于解决未参保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4号)第三条三、待遇计发 (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未参保人员足额缴费后,未达到规定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退休年龄的人员继续按规定 参保缴费,今后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其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规定执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参保人员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次月,按规定为其计发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的计算按办理参保补缴手续时全省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执行。参保人员从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次年起,享受国家规定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政策。 (二)未参保人员按上述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其符合国家和省规定可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按省有关规定可视同缴费年限的,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按省有关规定连续工龄需缴纳有关养老保险费后方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过去未缴纳的,现不予补缴,也不视同缴费年限。 (三)未参保人员按上述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其历年补缴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的计算,按照个人历年补缴缴费工资基数和办理参保补缴手续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8、《湖南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9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行政管理工作。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设立精干的社会保险机构,具体经办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业务。各级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劳动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机构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法规情况和基金管理情况实行监督。 9、《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湖南省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发〔1997〕43号)第五条严格退休审批手续。劳动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国家现有的退休政策,各地不得自行放宽条件,任何企业都不得自行办理职工退休审批手续。企业职工凡没有经过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退休审批手续的一律无效。 |
|
10 |
集体合同及专项集体合同审查 |
其他行政权力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四条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3、《集体合同规定》(劳动保障部令2013年第22号)第四十二条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
|
11 |
工资集体协商协议审查 |
其他行政权力 |
1、《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2000年第9号)第二十一条工资协议签订后,应于7日内由企业将工资协议一式三份及说明,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2、《湖南省企业工作集体协商条例》第三十条工资集体协商期限为受要约方收到要约之日起三个月。工资集体协商期间遇有不可抗力情形导致协商无法继续进行的,协商中止。中止期间不计入工资集体协商期限。在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提出要约的一方撤回要约的,本次协商终止 |
|
12 |
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审 |
其他行政权力 |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第二十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已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缴费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验证或换证手续 |
|
365彩票官方正版下载_365bet体育开户网址_office365人工客服电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转报类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类别 |
实施依据 |
备注 |
1 |
企业职工退休审核 |
行政确认 |
1、《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1、2、3项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办发[1978]104号)第四条1、2项第四条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3、《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第二条第2项(二)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要加强对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的管理,严禁随意更改职工出生时间和编造档案。 4、《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湘政发[2006]7号)第五条、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履行了缴费义务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从 5、《湖南省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实施意见》(湘劳社政字[2006]10号)(全文) 6、《湖南省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若干政策问题的意见》(湘劳社政字[2006]13号)第三条关于参保人员退休 (十)女职工退休年龄的确定。经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录用为干部的女职工,退休年龄为55周岁。《劳动法》实施前参加工作的女工人和《劳动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的女职工,以其长期所在岗位确定退休年龄。长期在管理岗位上工作的,退休年龄为55周岁;长期在生产岗位上工作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凡在本单位担任一定行政管理职务或未直接从事本单位生产产品活动或不直接从事本行业一线生产、服务、工勤岗位工作的,都按从事管理岗位确定。职工在管理岗位的累计工作时间大于在生产岗位的累计工作时间即为长期在管理岗位工作,退休年龄应为55周岁;反之,即为长期在生产岗位工作,退休年龄为50周岁。企业职工退养或待岗、下岗期间,不计算在岗工作时间。 (十一)与国有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按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政策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女职工,其退休年龄按长期工作岗位确定。在原国有企业生产岗位工作的累计时间长于在管理岗位工作的累计时间和从事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的累计时间之和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此外,退休年龄均为55周岁。(十二)职工出生年月的认定。根据劳动保障部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规定,当职工身份证出生年月与职工档案记载的出生年月S一致时,以职工档案中关于出生年月的最早记载为准。职工档案中记载的出生时间,一律视为公历时间。(十三)参保人员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非因法定事由并经规定的主管部门批准延长退休时间的,单位应及时申报办理退休手续。因单位缓报、漏报等原因未及时申报办理退休手续的(以下简称缓办退休人员),仍按职工达到正常退休年龄时的有关基数和标准计发基本养老金,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退休的次月起开始发放。缓办退休手续人员参加基本养老金调整的时间,仍以其达到法定正常退休时间为准确定。缓报、漏报期间的待遇,由企业负责支付。达到正常退休年龄后至办理退休审批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退还给单位和职工 7、《关于解决未参保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4号)第三条三、待遇计发 (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未参保人员足额缴费后,未达到规定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退休年龄的人员继续按规定参保缴费,今后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其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规定执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参保人员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次月,按规定为其计发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的计算按办理参保补缴手续时全省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执行。参保人员从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次年起,享受国家规定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 养老金正常调整政策。 (二)未参保人员按上述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其符合国家和省规定可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按省有关规定可视同缴费年限的,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按省有关规定连续工龄需缴纳有关养老保险费后方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过去未缴纳的,现不予补缴,也不视同缴费年限。 (三)未参保人员按上述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其历年补缴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的计算,按照个人历年补缴缴费工资基数和办理参保补缴手续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8、《湖南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9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行政管理工作。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设立精干的社会保险机构,具体经办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业务。各级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劳动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机构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法规情况和基金管理情况实行监督。 9、《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湖南省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发〔1997〕43号)第五条严格退休审批手续。劳动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国家现有的退休政策,各地不得自行放宽条件,任何企业都不得自行办理职工退休审批手续。企业职工凡没有经过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退休审批手续的一律无效。 |
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初步审核和养老金的计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