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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5-07-09 来源: 作者: 字体[大 中 小]
序 号 |
职权名称 |
类别 |
实施依据 |
备注 |
1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九条至十九条,第四章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六条: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第十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第十一条 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 筹备申请书…….第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批准筹备:(一) 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第十四条 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第十五条 社会团体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 名称、住所……第十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第十七条 依照法律规定,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社会团体应当将印章式样和银行账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成立后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以下统称注销登记):(一) 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第二十二条 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二十三条 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第二十四条 社会团体撤销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办理注销手续……第二十五条 社会团体处分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六条社会团体成立、注销或者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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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行政 许可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章第八条至第十八条:第八条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九条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第十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第十二条 准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并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第十三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凭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将印章式样、银行帐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第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第十八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注销以及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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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二) 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 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 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 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 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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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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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封存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行政 强制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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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负责审核、审批社会救助对象,监督管理、发放社会救助资金。 |
行政给付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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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婚姻登记 |
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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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补办婚姻登记证 |
行政确认 |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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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中止抚恤优待对象抚恤优待 |
其他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十条:抚恤优待对象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期间,中止其抚恤优待;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取消其抚恤优待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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