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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21-05-28 来源:株洲市人民政府 作者: 字体[ ]

        ZZCR—2021—00001

        株洲市人民政府文件

        株政发〔2021〕1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株洲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中法委发〔2020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21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改革行政复议体制的决策部署,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改革与法治相衔接、坚持优化协同高效、坚持问题导向,紧紧围绕法治株洲建设的总目标,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为实施三高四新战略、加快建设一谷三区、加快建设现代化新株洲提供坚实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主要目标。通过整合行政复议职责、健全配套工作机制、强化监督指导职能等方式,着力解决职责配置分散等制约行政复议工作发展的瓶颈问题,构建统一、科学的行政复议体制和规范、高效的行政复议工作机制,使行政复议成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

        二、改革内容

        (一)整合行政复议职责

        1. 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机构。市、县市区两级只保留一个行政复议机关,由本级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政府各部门不再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市、县市区两级司法行政部门为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事项,以本级人民政府的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2. 行政复议案件的管辖。202161日起,市人民政府统一管辖以市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内设机构、市人民政府或者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以株洲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株洲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和内设机构、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株洲支队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市人民政府管辖。

        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管辖以县市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乡镇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内设机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管理的开发区管委会、队部在辖区的高速公路交警大队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区人民政府统一管辖以市人民政府部门在本辖区的分局、大队或者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

        3. 继续保留行政复议职责的部门。实行中央垂直领导或者以中央为主与地方政府双重领导的海关、金融、外汇、税务等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继续保留行政复议职责。下列中央在株洲的单位及其直属机构或者派出机构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市税务局、株洲海关、市气象局、市烟草专卖局、国家统计局株洲调查队、市邮政管理局、人民银行株洲市中心支行、市消防救援支队、银保监会株洲监管分局等。

        4. 改革过渡期间的管辖。改革实施前,政府部门已经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由该部门继续办理至终结。改革实施后,政府部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按照本意见的管辖规定,告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途径,或者将行政复议申请转送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可能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时,应当按照法律和本意见的管辖规定,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和管辖机关。

        《行政复议法》修订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健全配套工作机制

        5. 加强规范化建设。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要制定行政复议工作规则,建立科学畅通、公开透明、便民利民、监督有力、指导精准、宣传见效的工作流程。行政复议机构要按照行政复议立案、审理、指导与监督、行政应诉等工作职能明确职责分工,科学设置内设机构,相关内设机构对外办理行政复议事项时可以使用同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的名称。要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设置行政复议咨询点和受理窗口,按照一件事,一次办的理念和要求,畅通行政复议渠道,方便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复议申请权。

        6. 成立咨询委员会。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工作实际,探索建立由政府主导,相关政府部门、专家学者参与的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提供咨询意见,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和公信力。

        7. 执行一报告”“一抄告”“两通报制度。行政复议机构要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行政复议工作情况,每年331日前应当将上一年度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情况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向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通报。行政复议机构办理涉及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案件时,要将行政复议决定同时抄告被申请人的上一级主管部门。行政行为违法,行政复议机构认为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违纪违法责任的,应当依法通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

        8. 推进信息化办案。行政复议机构要全面推广使用司法部全国行政复议工作平台办案,打造互联互通的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统一规范的在线办案流程,实现数据汇聚、精准分析的在线指导监督功能。推进行政复议公开透明,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案件外,行政复议决定一律在网上公开。

        (三)完善复议监督机制

        9. 强化监督指导职能。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的监督功能,加大对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纠正力度,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行政复议对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的审查力度,及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定。要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的指导作用,通过下达行政复议意见书、行政复议建议书、案例通报等方式,指导行政机关规范执法行为。

        10. 建立健全倒逼机制。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建议书、意见书执行情况的监督机制,结合抄告、通报制度,倒逼行政机关提高依法行政意识、能力和水平,助推法治政府建设。对拒不执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或者对行政复议建议书、意见书整改不力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报请行政复议机关同意后进行督查。

        三、保障措施

        (一)充实办案力量。要严格落实事编匹配、优化节约、按需调剂的要求,按照编随事走、人案相适的原则,综合考虑本级人民政府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实际情况,由党委编制部门确定机构、编制事项,确保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的人员配备与改革后的工作实际相适应。要打造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行政复议专门队伍,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要配备责任心强、法律素养高的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保证每个行政复议案件至少由2名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办理。

        改革过渡期间,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办案需要,可以通过人员抽调等方式,集中公安、交警、自然资源和规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案件数量多、专业性强的部门的办案人员集中到司法行政部门协助办案,确保改革期间工作不断、秩序不乱。

        (二)加强队伍管理。要建立行政复议执业规范,加强对行政复议人员的培训、考核和管理,不断提高行政复议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不得安排事业编制人员单独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不得委托或者变相委托事业单位、社会机构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三)加强经费设施保障。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加快推进行政复议工作场所标准化建设,行政复议机构要按照便民原则,设立符合办案工作需要的接待、听证、调解、阅卷、会议、档案室和立案大厅等业务用房,配齐执法记录仪、便携式计算机、便携式打印机、高拍仪(或扫描仪)等办案设备,根据调查核实证据、出庭应诉等实际工作需要配备公务办案车辆。

        (四)加强工作监督。将行政复议工作开展情况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指标,按照《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等有关要求,对工作不力、问题较多的,及时进行约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行政复议机构要在本级行政复议机关的领导下,按照职责权限对下级行政复议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确定行政复议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坚决排除对行政复议工作的干预,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行政复议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复议权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确保行政复议权在法治的轨道上公正有效行使。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历史使命感和改革创新精神,坚决落实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各项要求,确保改革任务顺利完成。

        (二)加强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建立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协调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承担主体责任,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加大组织协调力度,切实抓好本县市区改革工作,确保改革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各级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要大力支持、积极配合改革,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改革任务顺利完成。

        (三)严明工作纪律。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期间,各单位、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各项纪律,确保政令畅通,不允许搞变通、拖延改革、干扰改革。要妥善做好职责交接,确保改革期间履行法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职责无缝衔接。

        (四)强化宣传引导。切实做好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宣传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回应各方关切,妥善应对舆情风险。采取多种贴近人民群众的宣传形式做好政策解读,确保人民群众广泛知悉行政复议体制的变化。可以通过网上主动公开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机构的名称、地址、电话等信息,以及制作标示标牌、印发行政复议指南等方式,方便人民群众找准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机构,积极引导人民群众通过行政复议途径解决行政纠纷。

        (五)开展督促检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要建立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情况总台账,对表推进县市区落实改革任务;根据改革时间安排,分阶段对改革任务进行检查验收;不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对改革措施落实不到位的,督促及时整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改革任务,确保本行政区域改革任务如期完成。

        本实施意见自202161日起施行,改革实施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株洲市人民政府

                                     202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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