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365彩票官方正版下载_365bet体育开户网址_office365人工客服电话政府门户网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政府文件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5-04-11 来源: 作者: 字体[大 中 小]
365彩票官方正版下载_365bet体育开户网址_office365人工客服电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劳动者人身健康,促进石峰经济又好又快安全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株洲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株政办发〔2013〕1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各街道、区直机关及市直驻区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政府及有关部门是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并落实“一岗双责”。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综合监管的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第二章 政府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职责
第六条 区政府工作职责:
(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布局,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及措施。
(三)组织、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建立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制度,加大对公共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治理、安全监管执法装备等的投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和基层基础工作。
(五)负责组织打击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等各种非法违法行为。
(六)组织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依法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七)建立健全区、街道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监管执法队伍。
(八)建立健全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九)依照有关规定,负责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对调查报告作出批复,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处理意见。
(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奖惩体系,对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着成绩的部门和单位以及为安全生产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十一)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逐步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十二)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街道辖区范围内的交通、消防、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对街道直接监管的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监管。
(二)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措施、接受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布置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三)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例会,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管理中遇到的重要问题。
(四)定期向区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将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报告区安委会和区政府有关部门。
(五)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规定配备工作人员。
(六)建立健全并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基本工作制度。
(七)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加强对本级相关职能部门以及所辖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指导、协调和考核工作。
(八)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制止,并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排查和治理各类事故隐患,建立安全生产经营单位危险源运行台账和事故隐患治理基本档案,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监控。
(九)建立本辖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接到事故报告后,及时启动救援程序。
(十)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落实有关事故处理决定;接到发生重伤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街道主要负责人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配合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
(十一)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实施安全标准化创建活动,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事故防范能力。
(十二)保障安全生产投入,落实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形成逐步增长机制;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公共安全隐患,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安排专项引导资金,积极落实整改。
(十三)认真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八条 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安委会)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和措施;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检查街道和政府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制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指导安委会办公室做好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向区政府提出奖惩建议。
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区安委会的日常工作。监督检查、指导协调街道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辖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拟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负责辖区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督促、检查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安委会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负责安委会成员单位的日常工作联系;承办区人民政府和区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事项。
第三章 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 政府相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的划分:
(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责:
1.承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2.综合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行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能。
3.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行业安全行政许可相关工作和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4.负责发布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
5.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管工作,指导、协调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
6.负责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备案和竣工验收工作。
7.负责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卫生培训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建立职业卫生相关管理制度并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8.根据区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对街道、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及其考核工作。
9.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指导安全监管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煤矿和起重机械、电梯、锅炉、压力容器除外)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
10.依照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区政府授权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参与、协助上级政府或有关部门组织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
11.依法依规提出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生产企业的建议,监督落实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生产企业的关闭工作。
12.组织、协调、参与工矿商贸企业、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3. 拟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与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规划,协助、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科研成果的鉴定和先进技术推广、示范工作。
14.牵头组织推广全区范围内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15.承办区人民政府或区安委会以及上级安全监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区总工会职责:
工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安全生产方面的监督检查作用。
1.宣传党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监督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监督检查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对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危害职工安全与健康的行为进行调查,并向政府及有关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或建议。
2.参与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审查验收工作以及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3.承办区人民政府或区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它工作。
(三)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职责:
1.负责辖区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省、市、区安监部门直接监管企业除外)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配合有关安全监管部门淘汰落后的不安全的生产能力,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安全保障能力。
2. 负责监督、指导企业的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道口的安全管理工作。配合企业的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产权单位做好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道口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并配合区政府做好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道口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负责依法把安全评价和职业病危害评价作为扩、改、建项目备案的前置条件之一,或将扩、改、建项目书面告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督促业主和建设单位做好扩、改、建项目的安全与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
4.牵头负责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伤亡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5.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协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生产与调运。
6.承办区人民政府或区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它工作。
(四)区城乡建设局职责:
1.负责区属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区内绿化管理的安全监管工作。
3.协助指导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政公用行业(含供水、燃气、集中供热、排水等)伤亡事故的统计和报告工作,组织、协助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配合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政公用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5.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
6.协助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政公用行业(含供水、燃气、排水等)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7.协助、配合建筑、施工企业伤亡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9.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协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物资、设备调运。
8.指导施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10.督促业主和建设单位做好建设项目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
11.承办区人民政府或区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它工作。
(五)区统计局职责:
1.负责在经济社会发展年度统计公报中发布有关安全生产指标完成情况。
2.指导、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有关数据统计工作。
3.承办区人民政府或区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它工作。
(六)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责:
1.负责户外广告、路灯、所辖城市道路桥梁的附属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2.负责以及对下属机构或管理机构的安全管理。
3.O合户外广告、路灯、城市道路、桥梁的附属设施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4. 协助、配合户外广告、路灯、城市道路、桥梁的附属设施的伤亡事故的统计和报告工作,协调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5.承办区人民政府或区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它工作。
(七)区农村工作局职责:
1.制定全区农村工作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全区农村工作系统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按规定组织、参与农机、水利系统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及负责牵头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3.牵头负责农机、水利、林业系统伤亡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4.牵头组织全区森林防火工作。
5.组织指导全区农村工作系统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6.协助指导辖区内农机、水利工程设施及辖区内安全管理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农机、水库、排渍站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7.承办区人民政府或区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它工作。
(八)区教育局职责:
1.负责辖区内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
2.负责辖区内学校的校车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所辖各类学校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所辖各类学校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 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和落实学校安全管理责任制。
5.指导、协调街道和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学校、幼儿园、校舍安全管理以及消防安全管理。
6.参与教育系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学校、幼儿园伤亡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7.承办区人民政府或区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它工作。
(九)区卫生局职责:
1.负责直属医疗卫生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
2.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的医疗救护工作。
3.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安全事故(非医疗性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相关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医疗卫生系统伤亡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参与医疗卫生系统安全事故和重大职业中毒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4.协助医疗卫生机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
5.承办区人民政府或区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它工作。
(十)区科技局职责:
1.将安全生产科技发展专项规划纳入科学技术发展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2.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技术的研究、开发与示范。
3.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4.承办区人民政府或区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它工作。
(十一)区发展和改革局职责:
1.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和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纳入基本建设项目计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2.负责在研究制定产业规划时,提出有关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采用先进工艺技术,有效实施产业安全的建设项目,限制和淘汰工艺技术落后、不符合产业安全条件的建设项目,并统筹兼顾好城市工业灾害防治工作。
3.负责依法将新建项目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评价作为审批、核准、备案的前置条件之一,督促业主和建设单位将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4.督促有关部门加强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5.承办区人民政府或区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它工作。
(十二)区国有资产管理局职责:
1.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督促检查所出资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2.建立健全所出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机制,将安全生产列入所出资企业以及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和薪酬分配的重要条件,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严格考核兑现。
3.负责所出资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所出资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所出资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4.负责区属国有资产的安全监管工作。
5.指导所出资企业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并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协助、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职业卫生监管工作。
6.参与所出资企业安全生产的调查处理工作。
7.承办区人民政府或区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它工作。
(十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责:
1.监督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
2.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协助指导有关部门做好工伤预防宣传教育工作和工伤预防宣传教育费用。
3.协助指导相关定点机构和有关部门做好安全培训工作。
4.协助指导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负责工伤待遇劳动争议仲裁工作。
5.按规定参与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6.承办区人民政府或区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它工作。
(十四)区商务局职责:
1.负责商场、市场、粮食企业等商贸企业的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工作和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负责商务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3.负责指导、检查、监督旅游景区和旅游星级饭店、旅行社的安全管理工作。
4.负责旅游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或参与旅游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5.负责商贸企业伤亡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6.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特种旅游项目及旅游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
7.配合有关部门对商贸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
8.承办区人民政府或区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它工作。
(十五)区文体新局职责:
1.负责对文化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文化馆等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指导所属单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加强安全管理。
2.协助有关部门督促、指导文化市场、文化娱乐场所的安全管理、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等工作。
3.承办区人民政府或区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它工作。
(十六)区监察局职责:
1.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及有关人员进行查处。
2.负责对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部署落实情况实施效能监察。
3.检查督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纠正以各种理由设置的、与国家和我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精神相抵触的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的限制措施。
4.参与和监督事故调查处理,负责安全生产事故涉及的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追究,对事故涉及的监察对象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承办区人民政府或区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它工作。
(十七)区财政局职责:
1.负责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财政管理,统筹安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费用。
2.配合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提取安全费用,妥善处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代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有关问题。
3.配合区安委会办公室做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表彰有关工作。
4.承办区人民政府或区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它工作。
(十八)区重点办职责:
1.负责督促区安置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施工中安全隐患的排查,并进行治理。
2.参与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审查验收工作以及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3.指导施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4.承办区人民政府或区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它工作。
(十九)石峰公安分局职责:
1.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收缴非法矿山的爆炸物品并查清其来源。
2.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管理;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3.在区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配合安监、工商等有关部门依法打击和取缔烟花爆竹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行为。
4.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行政许可工作。监督检查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应急预案和安保措施的落实,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5.负责协助爆破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6.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协助对剧毒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和道路运输实行安全行政许可,并监督检查。
7.组织、协调道路交通、火灾、爆炸物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危险化学品等其他事故的应急救援,负责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依法控制事故责任人,及时提取、固定与事故有关的痕迹、物证等。
8.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含火灾、道路交通)等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9.承办区人民政府或区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它工作。
(二十)石峰消防大队职责:
1.负责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2.依法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消防产品监督检查、消防监督检查、火灾事故调查、消防行政处罚,并依法实施临时查封、传唤等措施,依法实施强制执行;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责令停产停业,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3.依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调动指挥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4.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专业技能培训,配备并维护保养装备器材,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实战能力;对新建立的专职消防队予以验收,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5.负责火灾事故调查,认定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掌握火灾情况,进行火灾统计。
6.承担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相关职责。
7.负责消防事故的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8.承办区人民政府或区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它工作。
(二十一)石峰交警大队职责:
1.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2.负责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设定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区域和设置、完善危险化学品禁止通行标志,动态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或罐体按规定安装和喷涂安全警示标志。
3.负责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设施的监管。
4.负责全区驾驶员、机动车的管理和监督,承担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相关职责。
5.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的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6.组织道路交通安全检查,依法处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7.组织职责范围内的事故多发路段隐患排查整治。
8.督促、检查各有关单位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和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9.组织、协调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其他事故的应急救援,负责维护事故现场:序,依法控制事故责任人,及时提取、固定与事故有关的痕迹、物证等。
10.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参与道路交通以及车辆在行使进程中路外事故等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1.承办区人民政府或区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它工作。
(二十二)石峰国土分局职责:
1.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辖区地质灾害(山洪地质灾害除外)防治规划和防治方案,对地质灾害进行预警预报。
2.负责在用地预审和规划审查中以及对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的工程建设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3.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审批和转让审批工作,依法查处违法勘查、非法开采、超深越界采矿行为,规范矿业开采秩序。
4.协助、配合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做好新建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工作。
5.负责全区范围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
6.承办区人民政府或区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它工作。
(二十三)石峰环保分局职责:
1.负责放射性物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检查生产、销售、使用、储存放射源的单位建立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措施,依法查处放射性物质生产、储存、转让、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2.负责对企业的环境安全工作进行督促检查,依法查处环境安全违法行为。
3.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医疗废物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工作。
4.参与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事故救援及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5.承办区人民政府或区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它工作。
(二十四)石峰工商分局职责:
1.对申请从事煤矿、非煤矿山开采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以及经营交通运输、有公共聚集场所业务的,或申请经营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和剧毒物品的,在核准登记前依法严格坚持前置审批制度,并监督、指导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落实上述规定。
2.对申请涉及从事前款经营项目的后置许可,负责在处度检验中严格把关,查处取缔未取得许可证照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时吊销营业执照。
3.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假冒产地的烟花爆竹和销售劣质烟花爆竹行为,查处取缔无照从事涉及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取缔无证从事涉及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
4.监督、指导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配合有关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对有关安全监管部门认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5.承办区人民政府或区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它工作。
第四章 特别规定
第十条 有下属企事业单位的其他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下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对其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和奖惩。
第十一条 区政府和安委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和考核指标体系,每年向区政府有关部门和街道下达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并逐级分解,层层落实,分级建立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控制体系。
第十二条 各街道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建立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加强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并根据重大危险源数据库信息,定期组织专家对重大危险源的状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估,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有效的防范和监控措施。
第十三条 各街道及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督办落实制度,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实施挂牌督办,由有关部门下达隐患整改指令,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领导、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负责人、整改期限和应急预案。对拒不执行隐患整改指令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查处。
各有关部门应当适时将本行政区域重大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报送区安委会办公室,区安委会办公室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加强综合监督检查,督促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第十四条 区安委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情况定期通报、预警制度。对事故多发、事故死亡人数上升、超过进度控制目标、安全生产工作没有及时部署落实、重大安全隐患没有在限期内整改到位、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没有依法进行查处、事故责任追究不落实的地区或行业(领域),由区安委会进行预警通报,通报抄送区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本行政区域、所监管的行业(领域)发生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各街道和区直机关及市直驻区有关部门应于事故发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区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报告。必要时,由区人民政府或委托区安委会对有关部门或街道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十五条 区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和查处制度,设立并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或其他举报平台,建立健全举报台帐,规范受理处置程序。对受理的举报事项,要认真组织调查核实,并按规定处理。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对举报者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各街道及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根据事故等级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协调解决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并向区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时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第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应当互相配合。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生产安全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形成书面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需要联合执法的,应当组织联合执法,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八条 区政府对政府有关部门和街道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季度考评、年终考核,并予以通报。对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着成绩的地区、部门、单位和为安全生产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各街道及政府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对领导干部、领导班子领导能力的评价依据及提拔和使用干部的重要标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因安全监管不力导致年度内发生1起一般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经考核安全生产工作不合格的企事业单位及其直接主管部门。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当年不得评优评先,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当年不得评优评先、一年之内不得提拔重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系指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职职能的副职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分管负责人,是指根据“一岗双责”负责某一方面工作的副职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施行期间,有关部门的职能发生变动的,由调整后的职能部门履行原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