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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112/2018-03458 发文日期:2018-03-27 成文日期:2018-03-27
        文号:株石政发〔2018〕4号 有效期至:2023-03-26 统一登记号:ZZSFDR—2018—02001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 365彩票官方正版下载_365bet体育开户网址_office365人工客服电话政府

        株洲市365彩票官方正版下载_365bet体育开户网址_office365人工客服电话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365彩票官方正版下载_365bet体育开户网址_office365人工客服电话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8-03-27 来源: 作者: 字体[ ]

        ZZSFDR-2018-02001

         

         

         

         

         

         

        株石政发〔20184

         

         

        株洲市365彩票官方正版下载_365bet体育开户网址_office365人工客服电话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株洲市365彩票官方正版下载_365bet体育开户网址_office365人工客服电话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各街道,区直机关和市直驻区有关部门:

            《株洲市365彩票官方正版下载_365bet体育开户网址_office365人工客服电话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株洲市365彩票官方正版下载_365bet体育开户网址_office365人工客服电话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6 日

         

        株洲市365彩票官方正版下载_365bet体育开户网址_office365人工客服电话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湖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株洲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按照中央、省、市和区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株洲市365彩票官方正版下载_365bet体育开户网址_office365人工客服电话人民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中共株洲市365彩票官方正版下载_365bet体育开户网址_office365人工客服电话委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贯彻区委决策部署,全面依法正确履行政府职能,着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诚信政府、创新政府、效能政府、廉洁政府。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依法行政、民主公开,坚持清正廉洁、从严治政,坚持改革创新、务实高效。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区长、副区长、株洲清水塘循环经济工业区管委会副主任(以下简称管委会副主任),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主任、局长。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区长、管委会副主任协助区长工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协助区长处理安排区政府日常工作,领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

        第七条  区长召集和主持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副区长、管委会副主任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第九条  区长较长时间离区期间,受区长委托,由常务副区长主持区人民政府工作。

        第十条  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坚决贯彻落实区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依法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要全面依法正确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环境保护等职能,处理好政府与市场、与社会的关系,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十二条  坚决贯彻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方针政策,坚持稳中求进、进中争先工作总基调,以新发展理念为指引,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全面做好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各项工作,推动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加快建成“一极三区”、推进石峰转型升级。

        第十三条  依法严格市场监管,实行公平准入,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第十四条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和改善民生。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稳定。

        第十五条  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推进政府服务平台建设,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深入贯彻《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年-2020年)》、《湖南省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年-2020年)〉实施方案》和《株洲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严格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要求,适时制定发布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行政决定,严格落实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

        第十八条  提请区人民政府审议的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第十九条  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区人民政府有关决定、命令,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法或者内容不适当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制定机关纠正或者由区人民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的事项,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重要事项由区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涉外、涉港澳台侨的事项,须事先请示区人民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公布。

        实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由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登记和审查工作,并定期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条  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必须依法管理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合法、合理、适当、及时和有效。

        第二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行政执法,健全规则,完善程序,规范裁量权,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建立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律审核制度,并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等行政执法创新方法,稳步提升行政执法的社会满意度。

        第二十二条  完善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和报告制度。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要求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年度本部门法治政府建设的具体情况。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二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将调查研究、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第二十四条  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应由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各部门提请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及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调,尽量取得一致意见;涉及街道办事处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并采纳合理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第二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坚持方便群众知情、便于群众监督的原则,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和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保障机制,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

        第二十八条  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职权的依据、过程和结果等,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二十九条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区人民政府规定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条  深化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利用政务服务中心和网格化管理等平台,实行“一口式”服务改革,充分发挥区长热线、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石峰发布APP等新媒体作用,逐步实现政务服务、政务公开、线上线下深度融合,建设服务型政府。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三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范性文件,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办理政协提案。

         第三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要依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健全层级监督制度。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各部门要认真整改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依法受理和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第三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对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三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第八章  提高行政效能

         第三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增强效率意识和服务意识,大力倡导“马上就办、真抓实干”的工作作风,始终保持工作快节奏、高效率;要按照服务大局、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原则,不断优化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大力压缩行政审批时限,全面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服务规范的行政运行机制。

        第三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落实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各部门要加强对《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任务及区人民政府其他决策部署事项的督促检查,适时进行调度,促进问题解决,推动工作落实。

        第三十八条  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注重对科学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以及安全生产、依法行政的考核评价,健全纠错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三十九条  区人民政府部门绩效管理考评结果报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作为行政问责、干部任免、公务员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会议制度

        第四十条  区人民政府实行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和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第四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组成,由区长或区长委托主持工作的副区长召集和主持。必要时召开扩大会议,吸收垂直领导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邀请区委有关部门,区人大和区政协专门委员会以及各民主党派、群众团体等单位的负责人列席。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区委的重大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决定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区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重要工作情况。

        (五)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全体会议组成人员出席方可召开。根据需要,可邀请、安排有关方面领导同志及相关单位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第四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管委会副主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及区人民政府党组其他成员组成,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决定召开,会议由区长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和主持。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重要文件及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决定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其重大调整,财政预算安排及其重大调整以及重大财政资金安排,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重大改革方案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以政府名义组织、举办的重大活动方案,政府自身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对政府系统单位、行政领导的重大奖惩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区政府重要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经济合同。

        )讨论决定有关工作部门、街道办事处请示政府的重要事项

        )听取部门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六)讨论决定向上级请示或报告的重要事项

        (七)讨论决定报请区委审定和提请区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八)讨论决定区人民政府其他事项及区长认为须经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有关事项。

        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出席方为有效。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不少于1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根据需要,可邀请、安排有关方面领导同志、街道和区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十三条  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领导集中参加。区长办公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上级指示、决定,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措施;

        (二)讨论决定需报上级或区委常委会、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决定的事项;

        (三)研究决定专项性重要行政事项和涉及全区性的具体工作方案;

        (四)研究全区经济社会形势,部署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任务;

        (五)讨论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副区长分管范畴没有协调一致的事项;

        (六)听取区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街道办事处的专题汇报,研究有关政策措施,讨论决定有关重要事项;

        (七)讨论决定区人民政府其他事项及区长认为须经区人民政府区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四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区人民政府副区长、管委会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协调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专项问题。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召开,安排有关部门负责人出席。

        第四十五条  提请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汇报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管委会副主任协调或审核后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提出,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报区长确定。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文件于会前按规范格式送达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

        提请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涉及多个部门的,由主办部门负责协调并取得一致意见。无实质内容和明确意见或未经协调的事项,不列入会议议题。已列入的议题(除涉密事项外)议题承办单位要在会前做好充分准备,汇报材料应简明扼要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阅后,在会议前2个工作日按要求打印好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送与会县级领导审阅。提请会议审议的规范性文件先由区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初审。

        第四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和街道、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不能出席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向区长请假。不能按要求参加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的人员,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四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的会议纪要,报区长签发。

        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召集和主持会议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签发;如涉及重要问题,需报常务副区长、区长签发。

        第四十八条  区人民政府各类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可以公开报道的,应按相关规定进行报道。新闻稿须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审定,重大事项须报区长审定。

        第四十九条  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区性工作会议,由部门自行通知,自行组织,并报区人民政府备案,不得以区人民政府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各部门召开全区性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一次。全区性工作会议应严格执行会议定点及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十章  公文审批

         第五十条  区人民政府部门、街道报送区人民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和省、市、区有关规定。

        第五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街道报送区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应由部门和街道主要负责人签发。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区人民政府审批。部门间意见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区人民政府协调或决定。

        第五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街道报送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区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核批。涉及重大事项的,报送常务副区长、区长审批。

        第五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命令、决定、公告、通告、提请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由区长签署。

        第五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街道以区人民政府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的发文,由承办部门拟稿、主要负责人核稿签字,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并提出拟办意见后,呈相关领导审签。区人民政府向上级人民政府报送的请示性公文、制订的规范性文件、人事任免文件,由区长签发;区人民政府工作中一般事项发文由分管副区长、管委会副主任签发,重大事项发文由常务副区长、区长签发。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分管副区长、管委会副主任、常务副区长签发或报区长签发。

        签发公文时,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对批办性公文,“圈阅”表示同意;对阅知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

        相关部门承办的发文中如涉及设立区级议事协调机构等特殊情况,按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切实精简文件。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项、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再由区人民政府批转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的,现行文件规定仍然适用、无新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

        第十一章 严格工作纪律

         第五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五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区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区人民政府发表讲话和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和文章,事先须经区人民政府同意。

        第五十八条  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区长、管委会副主任和各部门负责人离株出差、休假,应事先报告区长,并按照《关于进一步严格领导干部外出请假等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株石办20181号)文件要求,依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十九条  区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重要经济社会发展信息,紧急事项等,要按有关规定明确有关部门依程序发布。街道办事处和区人民政府各部门需向市直部门或区委请示重大事项和报告重要信息,应事前(紧急情况应同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第六十条  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六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值守应急工作,严格执行值班和节假日、特殊时期领导带班制度,按规定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第十二章  加强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六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中央、省委、市委和区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规定以及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第六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对因推诿、拖延或失职、渎职造成影响或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六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活动的数量、时间和规模,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或参加没有明确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的公款出国(境)旅游或变相旅游。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单位和基层单位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

        第六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自觉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切实履行“一岗双责”,认真抓好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第六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带头参加区政府党组集中学习、“每周一晚”“每季一讲”等学习活动,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六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倡导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党内不搞拉拉扯扯、吹吹拍拍、阿谀奉承。会议发言中不称“尊敬的某某”;除“两会”等重大场合外,大会上台发言时不鞠躬。

        第六十八条  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部门负责人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

        到基层考察调研,要轻车简从,简化接待,减轻基层负担,不限制企事业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影响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不搞迎来往送。

        第六十九条  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到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内外事活动安排,严格执行中央、省委、市委和区委有关规定。

        第十三章    

        第七十条  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适用本规则。

        第七十一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株洲市365彩票官方正版下载_365bet体育开户网址_office365人工客服电话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6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