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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株洲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轮候实施细则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0-12-25 【字体大小:


        株房〔2013〕32号

         

        株洲市房产管理局

        关于印发《株洲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轮候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房产局、云龙示范区房产局,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廉租住房保障管理相关规定,规范我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株洲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轮候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株洲市房产管理局
                          2013年3月28日

         

         

        株洲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轮候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我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根据国家、省、市廉租住房保障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城市四区范围内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轮候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行轮候制度。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轮候是指对经审核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条件的家庭采取摇号或者其他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确定其轮候顺序。其轮候顺序即为自主选房顺序。
           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轮候的指导和监管工作。市住房保障处具体负责城市四区范围内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轮候的实施与管理工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轮候的实施与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住房保障处应根据经审核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条件的家庭户数情况,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期轮候摇号,并将摇号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确定其本期轮候顺序号,同时将本期轮候顺序号与上期轮候顺序号进行连续编号,确定其连续轮候顺序号,并将本期轮候顺序号和连续轮候顺序号同时予以公布。
            第六条轮候摇号按如下程序实施。
           (一)确定摇号批次
           第一批次:同时参加过2010年1月7日和2011年5月27日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摇号,但尚未摇中且仍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条件的家庭。
           第二批次:参加过2011年5月27日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摇号,但尚未摇中且仍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条件的家庭。
           第三批次:新申请对象中有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重大疾病患者、70岁以上老人、低保户、军烈属、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等情况之一的家庭。
           第四批次:新申请对象中的其他家庭。
        其中第一、第二批次仅在2013年第一次摇号程序中有效,以后每次摇号按第三、四批次操作。
           (二)公开摇号
           市住房保障处按上述批次会同监察、公证、新闻媒体等部门并邀请已取得轮候资格的家庭代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次进行电脑摇号或其他方式进行轮候顺序号的确定,第一批次摇号完毕确认轮候顺序号后,第二批次开始摇号,其轮候顺序号接续第一批次的轮候顺序号,依此类推,直至第四批次摇号完毕。
           (三)公示摇号结果
           轮候顺序号确定后,由市住房保障处在政府门户网或株洲房地产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发放标注轮候(选房)顺序号的《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证》。
           第七条 已领取《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证》的轮候家庭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一)房源确定后,由市住房保障处制定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供应对象范围,意向登记时限等内容。
           (二)轮候家庭应当按照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方案,到市住房保障处进行意向登记。市住房保障处会同民政、公安、社保、公积金等有关部门,在实物配租之前对意向登记的轮候家庭的收入、住房、车辆、公积金等情况进行复审。对经复审符合条件的配租家庭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配租家庭按轮候顺序号进行配租并自主选择廉租住房,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轮候资格并说明理由。
           (三)配租对象选定廉租住房后,应及时与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
        配租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已领取《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证》的轮候家庭根据市住房保障处公布的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方案中的房源信息等情况,考虑其家庭人员就业、就学等因素,主动放弃本次意向登记的,其轮候顺序号予以保留。
           第九条 按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已确认的配租家庭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轮候资格:
           (一)未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选房的;
           (二)参加选房但拒绝选定住房的;
           (三)已选房但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四)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租房的。
           第十条 按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已确认的配租家庭中有行动不便且持有《残疾证》的残疾人、重大疾病患者和70岁以上的老人尽可能安排三层以下房屋。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配租按照家庭人口情况进行配租,一人户家庭原则上配租一室一厅,二人以上家庭自主选择房型。
           第十二条 每年从市城市四区范围内廉租住房房源中提供15%的房源专项用于解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企业破产改制、危房搬迁、棚户区改造、自然灾害等事件中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条件的家庭住房问题,并由市住房保障处按本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单独进行轮侯和分配。
           第十三条 政企合作建设的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按廉租住房保障相关规定及政企合作建设合同约定,可优先用于解决本企业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条件的家庭的住房问题。
           第十四条 云龙示范区、各县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轮候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