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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解读《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规定》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21-12-24 来源:湖南发改 作者: 字体[ ]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2019年10月22日,国务院公布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该条例确立了优化营商环境的基本制度规范,同时也为各地区探索创新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措施留下了空间。近年来,我省营商环境加速改善,但与先进地区一流标准和市场主体热切期盼相比仍存在差距。为了细化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努力打造走在全国前列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制定《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规定》十分必要。

        为高质量起草《规定》,专门成立了起草工作组,委托专业律师团队提供立法咨询,赴长沙、常德、怀化、邵阳、郴州、株洲、岳阳等地开展专题调研,召开市县部门、行业协会商会、企业代表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书面征求有关省直部门、市州人民政府意见,在省政府门户网站、省司法厅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经专家论证会、部门协调会讨论完善,2021年11月15日省人民政府第125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11月26日正式发布。

        二、起草原则

        1、坚持贯彻落实,突出湖南特色。把握轻型化、精干化的立法理念,对国家《条例》已有具体、明确规定的不再作重复规定,对国家《条例》中的方向性、原则性、普遍性条款进行具体化、本地化明确。力求在全面对接国家《条例》的同时,对国家《条例》进行细化和补充,二者有机衔接、协同一体,为优化工作提供全面制度保障。

        2、坚持问题导向,突出精准施策。围绕市场主体反映强烈和关切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应的解决措施。进一步拓宽和畅通听取市场主体诉求的渠道,建立完善省政府统一领导,联席会议议事决策,各地区各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优化办日常服务的工作体系。调动部门地方回应诉求、解决问题,着力分析诉求问题背后的体制机制性因素,专题攻关、联动改革,加大制度推送。

        3、坚持对标先进,突出务实管用。对标国际国内一流标准,推广国内最佳实践经验,充分学习借鉴北京、上海、广东、浙江、深圳、江苏等地优化营商环境的经验做法,明确各领域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方向和目标。同时,突出规章立法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对国家《条例》留给地方的空间逐一梳理,相应细化实化机制措施。

        4、坚持立足实际,突出改革创新。把握政府规章的基础性、稳定性与改革创新性之间的关系,认真总结我省改革实践,将“一件事一次办”改革、以“六个一”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建设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一体化平台等在规定中予以明确。同时,鼓励结合我省实际,学习借鉴先进经验,探索推广具体举措,立足构建新发展格局,实现高质量发展,推动跨区域政务服务一体化。

         

        三、主要内容

        《规定》全文共六章、53条。

        第一章“总则”。深入落实优化营商环境的总体要求,主要对立法目的及依据、工作目标、管理体制、改革创新、营商环境评价、市场主体平等保护等内容进行了框架性规定,坚持以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对标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打造贸易投资便利、市场竞争公平、行政效率高效、法治体系完善的一流营商环境。

        第二章“市场环境”。围绕准入、生产经营、退出等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主要对市场准入、企业开办、融资服务、用工及人才服务、支持创新机制、惠企政策兑现、涉企收费、公用事业服务、招投标与政府采购、政府诚信履约、企业注销和破产管理等内容进行了规定,集中破解市场主体反映较多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营造公平竞争、创新开放的市场环境。

        第三章“政务服务”。以打造公平、公开、透明、高效的政府运行体系为目标,对政务服务标准化、“一件事一次办”、政务服务大厅建设、一网通办、电子证照应用、行政效能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不动产登记、中介服务规范、告知承诺制、跨境贸易、纳税服务、便民热线归并优化等内容进行了规定,推动政务服务更加规范化、标准化、便利化。

        第四章“监管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市场主体依法自主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具体包括编制监管事项清单、强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和跨部门联合监管、加强信用监管、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推进“互联网+”监管、规范行政执法活动和行为执法自由裁量权、规范停产停业和停止公用服务供应等规定,依法公平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管,避免或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第五章“法治保障”。为加强市场主体权利保障,确保营商环境各项改革措施落地,主要围绕建立健全各项制度体系,包括合法性审核和公平竞争审查、市场主体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公共法律服务供给、营商环境社会监督、投诉举报、问题线索共享移送等监督机制进行了具体规定,同时明确了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主体的责任追究机制,进一步增强《规定》的刚性约束,强化营商环境法治保障。

        第六章“附则”。明确了《规定》的施行日期。